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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养殖场被“一刀切”地认定为“违建”,下发限期拆除通知后,法院认为缺乏依据依法撤销
承办律师: 张云龙 已被浏览139次更新时间:2024-09-09

尽管村民当初用地和建房都经过了村民代表大会的同意,但依然没有逃脱养殖场被镇政府“一刀切”地认定为违建的命运。镇政府不仅向傅先生下发了《限期拆除决定》,更是动手强拆了部分建筑。


最终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基于充分的调查和确凿的证据,不能仅凭片面之词或者未经核实的信息就草率作出决定,损毁公民财产。

 

 违建11.jpg

 

一、案情简介


2005年,傅先生与村里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土地用于建设养殖场,并约定承包年限为30年,当日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了该承包事项。


2022年,镇政府认为傅先生房屋是违法建筑,因此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9月,镇政府对傅先生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傅先生的养殖场是违法建筑,9月21日,傅先生的养殖场的部分建筑被拆除。


为此,傅先生在律师的帮助下提起诉讼。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3)京0111行初560号

案由:责令限期拆除案

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傅某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某镇人民政府(下称“某镇政府”)

诉求:依法判令撤销被告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限拆决定

主要承办律师:张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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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被告(某镇政府)对其行政区域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原告(傅先生)主张涉案建筑物用于养殖和仓储。本院认为,因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体系具有特殊性及较强的政策性,故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对于可能涉及农业设施的建筑物,应当按照不同时期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规范,涉案建筑物是否取得过审批或备案、是否符合农业用途、是否存在可区分性及涉案土地地类性质是否发生过变化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本案中,被告在对涉案建筑物进行查处时未就上述事项进行充分调查,仅依据案件协查复函即认定涉案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某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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