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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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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太过分了!村民土地被市政府强制圈占,市政府却称村民“阻挠国家建设”?
承办律师: 赵琳 已被浏览183次更新时间:2024-09-11

一、案情简介


沈先生是涿州市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承包地。


2023年1月,涿州市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发布了《关于某社区征地事项的方案》,沈先生的土地在征收的红线范围之内,此次征收项目的土地征收部门为市政府,实施单位为街道办事处。


2024年3月9日,沈先生收到市政府作出的《征地安置补偿决定》,因对该补偿不满,一直未使用过该补偿。


3月15日,市政府又作出《关于交出土地的决定》,并责令沈先生收到该决定后2日内交出土地。3月22日,在沈先生未签订协议,又未领取补偿的情况下,市政府强制圈占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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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市政府强制圈占土地违法。


庭审过程中,市政府辩称土地征收经过合法程序,因此沈先生对土地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更过分的是,市政府声称已经向沈先生支付了补偿安置费用,而沈先生拒不交出土地,阻挠了国家建设征收土地。


在盛廷律师的帮助下,法院最后判决了沈先生胜诉,并确认了市政府的行为违法。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冀06行初193号

案由:强制占用土地案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沈某

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

诉求:确认强制圈占土地违法

主要承办律师:赵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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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厉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沈某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能够证明其系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且涿州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对沈某履行了安置补偿职责。因此,原告沈某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认可将案涉土地设围挡占用,系本案适格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对拒不交出土地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土地权利人交出土地,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涿州市人民政府未等待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生效后申请法院执行,自行实施案涉强制占用行为,属于超越法定职权。

 

四、胜诉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强制占用沈某承包地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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