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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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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为了全村利益,村委会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法院:未保障村民合法权利,违法!
承办律师: 张云龙 已被浏览192次更新时间:2024-10-09

一、案情简介

 

刘女士是山东济南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2022年12月,村委会向刘女士作出了决定书,上书“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全村村民利益,村委会决定收回你户土地使用权。


盛廷律师认为,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村委会可以作为适格的被告,但是村委会作出的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侵害了刘女士的合法权益。


为此在律师的帮助下,刘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3)鲁0104行初182号

案由:不服《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一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被告:济南市某区某村民委员会

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张云龙律师

 联系方式配图.jpg

 

三、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本案中,某村民委员会作出案涉决定书,系《土地管理法》的授权作出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定情形外,应当书面告知其事实、理由、依据,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据此,委会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程序要求,现从相关文书的送达情况来看,未保障相对人对于相关文书的知情权及陈述权、申辩权,且村委会作出案涉决定书前未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上述行为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程序违法。


但因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某村委会已主动作出撤销决定,撤销了其作出的案涉决定书,故本院确认了村委会作出决定书的行为违法。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济南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民委员会向原告刘某作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的行为违法。

判决书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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