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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高速占地是造福于民,应当无条件配合”?征收方道德绑架还要强推土地!法院:强制清理村民土地行为违法
承办律师: 赵琳 胡甜甜 已被浏览674次更新时间:2024-10-18

将补偿款发放到村委会账户上就算是保障村民合法权益了吗?


近期,在盛廷律所赵琳律师和胡甜甜律师主要承办的一起案件中,镇政府强推了村民的土地却反称“征地补偿款已经提存至村委会账户”“高速占地是造福于民,村民应当无条件配合支持”,此外,征收方还以土地是村集体及村民小组所有,请求法院判决驳回村民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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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通过律师的努力,法院认定了镇政府强制清理土地及地上物的行为违法。

一、案情简介

 

刘女士和林先生是广东省梅州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土地并持有权属证明。因为某高速公路扩建工程项目,刘女士和林先生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2023年11月,在未就补偿事项达成一致,也未征得二位同意的情况下,镇政府组织不明身份人员对刘女士和林先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实施了暴力强推,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赵琳律师认为,有关单位如果要进行土地征收,必须应依法进行。但是截至目前,相关单位仍没有给予两位合法、合理的补偿,而镇政府实施的违法强推行为已经给刘女士和林先生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四十九条的规定,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强推土地及地上物的强制清理行为违法。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粤1481行初69号、(2024)粤1481行初90号

案由:强制清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案

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兴宁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女士、林先生

被告:梅州市某区人民政府

诉求:

1、依法确认被告对原告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实施的强制清理行为违法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赵琳律师 胡甜甜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强制清理原告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行为是否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此,征收土地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批准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清理被征收土地及附着物的权利。即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机关若要实行强制清理,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被告镇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对原告所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了清点、登记,被告在征收单位未完全履行征收补偿义务,且未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即对原告所诉土地和附着物进行强制清理,该清理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梅州市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清理原告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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