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并支付清除全部承包费用后,姜先生安稳的在自己2亩承包地上种植了树木。但没想到,突如其来的一场征收,让他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村委会和征收方一拍即合,先是给他发出限期搬离的通知,之后又强行动手清理了他的地上附着物,姜先生的几百颗树木一夜之间全被推倒。
盛廷律师介入后向市自规局和市政府申请了信息公开,被告知“该地块未征收,未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如果使用国集体土地则必须进行征收,将土地性质变更为国有,这其中更要保障被征收人获取合法补偿。
村支两委开个会就想决定土地承包人的命运走向,到底是谁给的权力?
在得知没有合法的征收手续后,律师随即向市自规局申请非法占地查处,可这次自规局却无动于衷,迟迟不肯进行非法占地查处,为此,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查处答复职责违法。
【庭审信息】
案号:(2024)鲁1302行初56号
案由: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姜某
被告: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诉求:
1、依法确认被告不履行非法占地查处答复职责违法
2、依法责令被告限期履行答复职责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李玥欣律师 路梦瑶律师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被告市自规局于 2023 年 4 月签收涉案《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如无特殊情形,其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但被告直到 2023 年 9 月 13 日才作出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46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在案涉地块上违法建设的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明显超出法定期限,且该处罚决定书未书面通知原告,故应认定被告不予及时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及时履行查处非法占地职责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 50元由被告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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