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继承得来的66平方米房屋,在征收过程中却只被认定22平方米可获补偿,历经多次诉讼、复议,区政府仍拒不全面履行补偿职责,好在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针对44平方米房屋的违法补偿决定,老人的维权之路才终于有了一丝丝光亮。
修老先生是辽宁省某区居民,母亲去世后,修老先生成为该房屋唯一合法继承人,并一直居住至今。2015年,他66平方米的房屋被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2022年,区政府仅针对22平方米房屋作出补偿决定,对44平方米房屋不予补偿。
修老先生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以事实不清、未全面履职为由撤销该补偿决定,责令重作。然而区政府2024年6月作出的两份补偿决定中,仍以“44平方米房屋不存在”为由不予补偿,再次被复议机关撤销。2024年12月,和平区政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内容的补偿决定。
无奈之下,修老先生找到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经过前期协商沟通,修老先生决定委托盛廷律师代理其案件。本案交由赵筱睿律师主要承办。律师认为,案涉44平方米房屋权属清晰,政府多次以同一理由作出违法决定,既违背生效判决要求,也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修老先生在律师的协助下将区政府告上法庭。
【庭审信息】
案号:(2025)辽01行初103号
案由: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修某
被告:辽宁省某市某区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被告2024年12月4日针对44平方米土地上房屋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主要承办律师:赵筱睿律师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查明,修某其母的44平方米土地上的房屋,曾由其女婿申请作为结婚用房,其后赠送给修某,且经测量实际建筑面积为21.02平方米,修某具备被征收人主体资格。
法院认为,生效判决及复议决定已明确政府需主动调查核实44平方米房屋情况并履行补偿职责,而非以“房屋不存在”为由推诿。区政府在复议机关撤销原决定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相同补偿决定,违反法律规定,且与查明事实不符,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同时因修某22平方米房屋的补偿决定已被另案撤销重作,本案无需再责令政府对44平方米房屋补偿问题单独重作。
【法院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4日针对修某44平方米土地上房屋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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