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周女士是四川某村村民,在当地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2011年,其房屋被纳入旧住宅危旧房改造范围,与四川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将329.8平方米旧房交由该公司拆危建新,返还住房329.8平方米。2012年,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返还住房4套(总面积约430平方米)及门市3个(总面积约120-135平方米),周女士按约腾空房屋并交付相关权证。
此后,案涉“某国际”项目先后转让给某房地产公司、四川某置业有限公司,项目最终更名为。2015年,某房地产公司向周女士出具4份选房确认书,她选定了4套住房及多个门市,同年年底实际占有使用。但从2021年起,某置业有限公司就以返还面积超出约定为由,要求周女士补足差价,甚至采取倾倒石头、堆沙子等方式逼迫其搬离。周女士女士怎么也没想到,自己配合旧改拆迁后实际占有使用安置房屋多年,却因项目多次转让、面积争议等问题迟迟拿不到不动产权证,好在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协助办证,为其权益保驾护航。
【庭审信息】
案号:(2025)川3434民初2284号
案由: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某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女士
被告:四川某置业有限公司
诉求:1.确认对选定房屋享有合法所有权;
2.判令被告协助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主要承办律师:凤长俊律师 李想律师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均为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项目多次转让后,被告作为最终开发商,应承继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义务。
对于不动产权登记,被告需在办证条件成就后180日内,协助周女士办理4套住房及2个门市的产权证;因D栋危房已拆除,对应选房确认书履行不能,不再支持该部分办证诉求。
同时明确,住房实际面积超出约定的部分,双方可协商补差或由被告另行主张,门市面积在约定范围内无需补差。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成就之日起180日内,将相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协助原告周女士办理四套住房及X栋一层两套门市的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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