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跟村委会租赁土地建设厂房,明明建房时已经得到了相关部门的批复,也早在1993年就已经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002年,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又拿到新的使用证,最新证件显示该地块为工业用途。
但是2024年5月,镇政府突然一份《限期拆除决定书》,直指该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建房没有规划手续是违法建筑,甚至要求公司在两天内自行拆掉房屋。
认定违建说拆就拆,真的合理吗?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委托盛廷律师代理此案,本案由路梦瑶律师、李罗棋律师(实习)主要承办。
律师认为,镇政府在未查明情况的前提下,随意认定某公司的房屋为违建,且要求他们自行拆除所谓的“违建”房屋的行为,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律师的协助下,当事人向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京0113行初292号
案由:责令限期拆除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顺义市某镇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某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路梦瑶律师 李罗棋律师(实习)
三、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某镇政府作为顺义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对其规划区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具有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法定职权。
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本案中,某镇政府未查清建设时间等具体情况,并根据上述建筑物建设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认定违法建设前充分考虑上述建筑物建设时是否应当取得规划许可手续、是否可以采取相关改正措施等情形。现某镇政府在未查清相关事实,未进行充分调查考量的情况下,将某公司涉案的所有建筑物均认定为违法建设并要求某公司限期拆除,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针对涉案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虽然某镇政府针对涉案建筑物制作了现场勘验绘图,但现场勘验绘图上并无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签字,亦无见证人签字;鉴于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某镇政府在本案中又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某镇政府对涉案建筑物建筑面积的认定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在执法程序方面。某镇政府直接采用在涉案建筑物上张贴和发送彩信的方式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其执法程序违法。
另,《限期拆除决定书》的作出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某镇政府要求某公司自行拆除的时间却为2024年5月12日。考虑到涉案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较大,某镇政府未给某公司充分的自行拆除的时间和机会,故其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某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执法程序违法,且明显不当。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北京市顺义区某镇人民政府对原告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作出的第94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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