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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山西城中村改造:配合拆迁12年拿不到还迁房,市政府称无补偿职责?法院判决:30日内履行安置补偿义务
承办律师: 胡甜甜 魏一帆 已被浏览32次更新时间:2026-05-28

集体土地征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法定的征收及补偿安置责任主体,即便委托村(居)委会实施具体拆迁协商、验收等工作,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也不会随之转移;上级政府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明确要求履职的,下级政府不得作出与复议决定相悖的回复拒绝履职,否则被征收人有权通过行政诉讼撤销违法回复,要求履行法定职责。

 

一、案情简介

 

山西王先生2002年以27.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某市某社区的房屋,2003年支付了中介、过户相关费用后,取得了盖有属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公章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合法占有使用案涉房屋。

 

2013年,案涉房屋被纳入该社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范围,王先生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签署了《验收回执单》确认“房屋内物品已腾空,同意拆除”,选取了顺序号为188号的还迁房,并领取了社区发放的2万元搬迁费。可等到2019年还迁房建成后,社区却违背前期约定,仅同意按远低于市场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拒绝交付还迁房。

 

王先生最初起诉社区及开发公司时,才从庭审中得知案涉拆迁项目实际由市政府主导。2024年8月,王先生向市政府邮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但市政府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王先生随即向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5年5月,山西省人民政府作出生效复议决定,明确认定市政府是案涉集体土地的征收主体,责令其60日内对王先生的履职申请作出处理。但市政府却在2025年8月作出《关于王先生要求履行职责事项的回复》,主张“自身没有向王先生进行拆迁安置补偿的职责义务”,拒绝履行安置责任。

 

最终,王先生在律师的协助下,向山西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违法回复,判令市政府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晋08行初152号

案由:房屋征收补偿履行法定职责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某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先生(村民)

被告:山西某市政府

出庭负责人:樊某某(市政府督查专员)

诉讼请求: 判令市政府限期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

主要承办律师胡甜甜律师、魏一帆律师


三、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明确,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1. 市政府是否负有案涉房屋的安置补偿法定职责;2. 市政府作出的《关于王先生要求履行职责事项的回复》是否合法。

 

关于征收主体及职责归属:根据已生效的山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认定,案涉市政府为案涉集体土地的征收主体;案涉社区实施的发布拆迁补偿方案、组织签署拆迁验收回执、发放搬迁费等行为,均应视为受市政府委托实施,相应法律责任由委托方市政府承担。

 

关于案涉回复的合法性:市政府作出的案涉回复中主张“自身没有向王先生进行拆迁安置补偿的职责义务”,与生效行政复议决定的认定内容相悖,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四、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市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王先生履行安置补偿义务;


山西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履行纠纷胜诉判决-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jpg


盛廷律师普法提示:

 

集体土地征收中,村(居)委会、开发商都不是法定的征收主体,即便实际由其开展拆迁协商工作,最终的安置补偿法定责任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遇到推诿责任的情况,不要被误导,及时锁定法定征收主体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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