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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广东旧改征收:已使用十余年的厂房,征收时被认定违建限期拆除?法院:撤销决定!
承办律师: 张妮 林诗琪(实习) 已被浏览40次更新时间:2026-05-28

一、案情简介

 

已使用十余年且位于旧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谈不拢后突然被认定为违建责令限期拆除,明显存在以拆违代替征收的不当目的。

 

广东陈先生系某村村民,其父亲于1991年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1000多平方米土地,陈先生在此建设房屋用于出租经营。2011年,他在原址拆除原有平房后重建三层厂房,2016年又新建四层房屋,并取得了村集体盖章同意的《农村住房改造资格申请表》。

 

2024年,该房屋被纳入当地村镇工业集聚区更新改造项目征收范围,但因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陈先生始终未签订补偿协议。

 

2025年1月,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巡查发现案涉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遂立案调查。经委托勘测公司测量、征询规划部门定性意见、集体讨论等程序后,于2025年7月14日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案涉建筑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限陈先生5日内自行拆除。

 

陈先生认为,其房屋已使用多年,其间从未有职能部门对其进行违建查处,现在征收谈不拢就被认定为违建限期拆除,系以拆违代替征收,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本案交由张妮律师、林诗琪律师(实习)主要承办,在律师的协助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违法处理决定。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粤7101行初4375号

案由:行政处理决定纠纷(违法建设认定及限期拆除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陈某某(村民)

被告:某街道办事处

出庭负责人:宋某某(三级高级主办)

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

承办律师:张妮律师、林诗琪律师(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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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依法具有在其辖区内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职权。但被诉《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将对原告的补偿权益产生实质影响,应结合建筑的补偿权益审查该处理决定的合法性及合理性问题:

 

关于建设时间的认定:原告在行政程序中的《询问笔录》确认案涉房屋26号2011年建成、2018年加建,28号2018年建成。被告据此认定建设行为持续到2018年7、8月,具有事实依据。原告对建设时间仍有异议的,可在后续补偿等程序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关于涉案建筑是否具有补偿权益:涉案建筑是否具有补偿权益应结合补偿方案或旧改补偿方案等予以认定。被告主张2017年7月25日之后的建筑不具有补偿权益,该主张将可能导致原告丧失在旧改中的补偿权益。各方确认涉案建筑26号房屋于2011年已建至三层,被告以原告在2018年存在加建行为否定之前建设行为的补偿权益,不具有合理性。

 

综上,为保障原告后续可能涉及的旧改补偿权益,原告请求撤销被诉《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予以支持。


四、胜诉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某街道办事处2025年7月14日作出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

 

 广东旧城改造厂房征收案胜诉判决-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png

 

【盛廷律师普法提醒】

 

征收范围内长期未被查处的房屋,在征收谈不拢后突然被认定为违建责令限期拆除,明显存在以拆违代替征收的不当目的,被征收人切勿自行拆除,应第一时间通过行政诉讼途径维权;即便房屋存在部分加建、扩建行为,行政机关也不得以此否定前期已建成部分的合法补偿权益,法院对此持明确否定态度;建议被征收人提前对房屋的建设时间、使用情况、历史查处记录等做好证据固定,并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自行处置或错过法定维权期限导致合法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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