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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依据卫片图斑就能认定违建?又出错了!法院判决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
承办律师: 付顺托、王一淇(实习律师) 已被浏览12次更新时间:2025-01-15
关键词 限期拆除

一、案情简介


马先生与马女士为夫妻关系,通过赠予和继承法律关系,取得位于宁夏某镇某村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并且拥有集体土地使用证。


2024年4月18日,县自然资源局通过卫片拍到镇里有3宗需要拆除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图斑,向镇政府发送函件,要求镇政府进行整改,其中包括马先生夫妻的土地。


2024年7月18日,镇政府在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的情况下,认定马先生夫妻房屋属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向马先生夫妻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责令他们于7月23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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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委托盛廷律师团队,由付顺托律师、王一淇律师(实习)主要承办。


二位律师认为:


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案涉房屋所在地块自一九九几年开始就是建设用地,而非耕地,马先生夫妻并未违反《土地管理法》农村乱占耕地的规定;


二、镇政府并未听取马先生夫妻意见,也没有就案涉处罚行为召开听证会,直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剥夺了原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程序违法。


综上,镇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是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了马先生夫妻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二位律师帮助当事人根据相关规定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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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庭审信息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某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4)宁0402行初93号

原告:马某二人

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某镇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付顺托、王一淇(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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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本案中,县自然资源局向被告发出关于移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下发拆除图斑数据的函。被告在接到函件后,仅依据县自然资源局转交的材料作出案涉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其对于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是谁、是否占用耕地建设等事实未进行调查核实,也未给予二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


庭审中,原告对被告的执法主体资格提出质疑被告未提交其执法权力来源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予以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18日作出第05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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