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该《解释》于2025年5月20日发布,并于2025年6月1日正式施行。
新《解释》共15条,主要针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受理难”“审理难”等问题,在案件受理范围、举证责任分配和裁判方式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调整。新《解释》实施的同时,2011年的旧版司法解释也将被废除,这是自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后,最高法首次全面更新相关诉讼规则。
那么,新《解释》与之前相比,有哪些进步点呢?接下来,盛廷律师将从6个方面为大家简单解读。
一、案件受理范围更明确
在新《解释》的第一条中,就明确列举了五类法院应当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如:行政机关告知政府信息无法提供或不予处理;行政复议机关对不予公开行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内容;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合法权益等情形。也就是说,从此以后,这五类案件法院必须予以受理。
值得一提的是,本条规定也明确了“法定复议前置”的具体情形,根据2023年修订的《行政复议法》,针对行政机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作出的不予公开决定,申请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在新《解释》中,案件的受理范围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老百姓日后在诉讼时也能有规可依了。
二、原、被告资格更清晰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的原被告资格,新《解释》做出了进一步明确。在原告资格上,新《解释》坚持了《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要求起诉人必须证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即“有利害关系”。
在被告资格上,新《解释》采取了“谁行为,谁被告”的原则。即:对主动公开信息行为不服的,以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对依申请公开信息行为不服的,以答复的机关为被告;逾期未答复的,以收到申请的机关为被告。同时,新《解释》特意强调,对县级以上政府指定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自己名义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的,可以直接以该机构为被告。
原被告资格的进一步明确,可以让案件的审理更加有条理,而老百姓也能明确的知道自己究竟该告谁了。
三、举证责任分配更科学
在新《解释》中,原告和被告的举证责任也得到了明确。作为被告方,被告需要对其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并且还针对六种特殊情形规定了具体举证要求,如主张信息不存在的,需要证明已尽合理检索义务;主张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就认定公共利益的理由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举证。
当然,对于原告方,新《解释》也做出了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作为原告方,需要承担三类举证责任,包括:要求公开信息的,需要证明曾经提出过申请;要求不得公开的,需要证明公开的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需要证明公开或不公开等行为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新《解释》对于举证责任的明确,使得责任分配更加科学,既能保障双方的权利,也能防止诉权滥用。
四、裁判方式更有效
新《解释》进一步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裁判方式。在新《解释》的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经审理认为政府信息依法应当公开的,法院应判决被告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包括:被告拒绝或部分拒绝公开的;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不予公开的信息可区分处理的;被告以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为由不公开,但第三方在诉讼程序中同意公开并且审理认为可公开的。
这几条新规看似复杂,其实并不难理解,只要您的情况符合其中之一,那么就可以套用相关规定提起诉讼了。总的来说,这部分规定将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转化为了司法裁判标准,实质性地回应了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诉求,充分体现了司法智慧。
五、预防救济更到位
新《解释》保留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预防救济制度。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总体上来说属于事后救济,一般只有在行为已经发生、权利损害已成事实的情况下提供法律保护。然而,考虑到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一旦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被无序公开,当事人的权利就会受到不可逆转的权利侵害,原司法解释便提出了预防救济制度,而新《解释》也保留了这一条。
在新《解释》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信息尚未公开前,原告起诉要求不得公开的,法院经审理认为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不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判决不得公开。如果是诉讼期间,原告还可以申请暂停公开涉密的信息,如法院审查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应裁定暂停公开,防止“不可逆损害”发生。
由此可见,新《解释》突破了行政诉讼事后救济的传统,保留了预防救济这项对于老百姓而言十分有利的制度,相信老百姓的权益能得到进一步的保护。
六、防止滥用更精准
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滥用申请权和诉权问题,新《解释》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十类不予立案情形,符合以下十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也可以直接驳回起诉,包括:应当现申请行政复议而未申请的;行政机关作出延长答复期限或者要求申请人补正等程序性告知行为的;重复申请已公开信息的;以信息公开形式进行信访投诉的等情形。
这十类情形的规定,既能保障公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力,又能避免行政和司法资源被无谓消耗,也维护了制度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总之,新《解释》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提供了更加完善的规则框架,对于老百姓而言,这意味着当您遭遇相关情况时,您的维权路径将更加明确;而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则意味着今后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面临更加严格的司法监督。相信随着新规落地,我国依法行政的水平将进一步提高,老百姓的权益也能得到更好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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