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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拆迁时特殊原因户口入户,能否获得拆迁补偿款?
已被浏览3094次 作者:杨铭戈 更新时间: 2018/09/23
关键词 拆迁补偿款

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中,怎样认定安置人口?


因婚姻、出生、回国、刑满释放、军人退伍转业,或者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等特殊原因入户,能否获得拆迁补偿款?


今天,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在这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发布的征收拆迁典型案例之一,即“王某诉北京市某住建委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一案,来回答以上问题。


一、案情简介


2010年,北京市某区因轨道交通项目建设,需要对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拆迁。王某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王某登记在册的人口共7人,包括儿媳和孙女。某区住建委以王某儿媳、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此次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为由,将王某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王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住建委的认定。


集体土地拆迁时特殊原因户口入户,能否获得拆迁补偿款?


二、法院的观点及裁判结果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儿媳与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住建委认定在册人口为5人并无不当,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主要事实以及相关证据,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的规定,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儿媳系婚姻原因入户,其孙女系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据此,住建委将王某7口人认定为5口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责令某区住建委重新作出处理。

三、律师观点


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中,安置人口数量的认定事关被拆迁农户的切身利益,只有准确认定才能依法保障被拆迁农户的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保护。由于在安置人口认定方面,有的地方政府或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导致不同的结果,致使被拆迁农户的合法权益、财产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而本案,北京市二审法院通过纠正一审法院的判决,正确贯彻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充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体现了国家对婚嫁女、新生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特别关爱!这是一个喜大普奔的好消息,盛廷律师必须赶紧告诉您!


通过以上案例分享,因婚姻、出生、回国、刑满释放、军人退伍转业,或者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等特殊原因入户,能否获得拆迁补偿款的问题,您现在懂了吗?


关于征拆方面的法律问题敬请致电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010-86395993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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