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征”是指以租用的名义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以租代征”违反法律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两点:
一方面,农村集体土地的利用受到一定约束,《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由此可知,法律禁止将农用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以租代征”则是通过出租的方式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这一行为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另一方面,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进行建设利用也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而“以租代征”则是规避了相应的农用地转用审批等土地征收利用的程序,看似节省了征收土地所需的步骤和时间,但实际上却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以租代征”是典型的土地违法行为,受到国家的严格制约和管理。
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还需特别注意的是,虽然出租与征收都需要向农民支付成本,但出租支付的数额往往小于征收补偿的数额。因此“以征代收”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还会对农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可能造成多方负面影响。
除了用租金代替征收补偿损害农民权益之外,“以租代征”还在事实上导致农用地面积减少,一定程度上造成耕地资源的破坏,带来土地破坏、粮食安全问题等负面影响。并且由于规避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需的相关的程序,也对土地管理的秩序造成负面影响,干扰国家对于土地的管理和调控。长远来看,“以租代征”既不利于农民稳定的增加收益,也不利于农业的建设开发,更不利于农村的健康长远发展。
因此,面对“以租代征”,应当清楚其可能产生的负面结果,拒绝看似合理实则损害权益的租金费用,坚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争取合法的征收补偿。
首先,农民可以搜集“以租代征”的证据材料。包括租赁农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的沟通记录和租赁合同,与被租赁农用地相关的征收公告等资料。然后依法向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举报。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面对“以租代征”最重要的是要识破其违法面纱,清楚认识到这一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还可能带来多方的负面影响,拒绝其提供租金的诱惑。同时,关注相关的土地征收公告,了解具体征收情况以及补偿方案,积极争取征收补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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