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分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两种。农村村民基于成员身份承包本集体土地,通常无需支付租金,而使用国有土地则需要支付相应的“租金”。土地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基础,是从事生产的必需资源,关乎千万家庭,自从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之后,收取农民土地使用费的任何行为都要受到严格的监督。
正因如此,黑龙江同江在村民持有集体土地相关证明的情况下,连续13年以土地属于国有为由,征收百万亩土地地租的行为受到质疑。

1983年,当时的同江县政府即如今的同江市人民政府为村民颁发了土地证,其中明确规定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并且据村民表示,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村民都获得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制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此理应认定村民所使用的土地为集体所有。
1996年,同江市人民政府发布同政发〔1996〕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土地资源权属的决定》,在决定中宣布原颁发给村民的《土地证》无效。同江市人民政府也正是据此作为土地应为国有的依据。
2010年,同江市人民政府发布同政发〔2010〕16号文件《同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规定2004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依据这一文件,1996年发布的村民《土地证》无效的决定也应当废止,即同江市土地应当仍为集体所有。
2012年,同江市人民政府发布《同江市国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同江市东部的青河镇、临江镇、金川乡、八岔乡、银川乡(以下简称东五乡)85个行政村农户家庭承包的耕地(除每口人留15亩口粮田不收费外),每亩需缴纳国有土地租赁费60元。这一文件中将同江市的土地当做国有土地征收租金。
2025年,在村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发布信息公开告知书,国务院、省政府均未于2012年批准将同江市人民政府所辖金川乡、银川乡等85个行政村原始《土地证》《土地使用界线图》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这一告知书说明将同江市土地当做国有土地,收取村民租金的行为是由同江市人民政府做出的。
那么这里面究竟是哪里出了问题呢?
律师结合新闻内容初步判断认为:依据已废止文件将集体土地认定为国有土地涉嫌违法。
同江市人民政府以1996年同江市人民政府发布同政发〔1996〕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土地资源权属的决定》作为依据,认为同江市土地属于国有土地。
然而这一文件在2010年,由同江市人民政府发布同政发〔2010〕16号文件后废止。因此,1996年发布的这一文件在2010年后并无法律约束力,不可用于证明同江土地为国家所有。
此外,同江市人民政府无权变更土地性质。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土地将其转变为国有土地,但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实施。
征收批准的主体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特定土地需由国务院批准,包括永久基本农田、超过规定面积的耕地和其他土地。其他土地的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然而,根据2025年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信息公告书可知,2012年国务院、省政府均未批准将同江市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因此,同江市人民政府的这一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同江政府征收土地租金的行为切实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也为广大以土地为生的村民提醒,需要更多关注政府发布相关的内容。
【律师建议】
一方面是与土地相关的政府文件,可以通过网络定期查看发布文件,尤其是涉及自身土地的内容,如果遇到做出了决定但并未见其依据、或者应公开但未及时进行公开的情况,还可以提起信息公开申请。
另一方面,如果认为政府发布的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还可以在文件中的所示的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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