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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农家乐、厂房、商铺在集体土地上,遇到征收也可以主张停产停业损失
已被浏览21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6/06/08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征收补偿方面既有相同也有不同,因此要具体分辨。本文将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面进行介绍。


在国有土地征收中,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但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并未出现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法律规定。因此,有人认为在征收集体土地时,不用给予被征收人有关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这一观点是否正确?

 

盛廷律师告诉大家:这一观点是错误的。

 

土地征收补偿 停产停 法律维权指南-盛廷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jpg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虽然法律法规中未明确规定,但根据《民法典》以及《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条可知,集体土地征收时应当给予被征地的农民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认为没有明确法条规定,就不用给予被征地农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观点是错误的。

 

(2019)最高法行再289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以及(2019)最高法行申965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裁判观点,都按照这一思路进行。实际上,为了充分合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参照国有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集体土地征收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问题。

 

1. 集体土地征收中哪些情况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国有土地征收中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为了弥补被征收人原有生产经营活动因征收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因此,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也应当给予那些在集体土地上的经营性用房。

 

结合案例来看,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经营手续的农家乐、有营业执照的厂房、有实际经营的商铺;以及虽无相关经营证件但从事实际经营的房屋,也可结合实际情况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 集体土地征收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以什么为依据、如何计算?

 

参照国有土地征收的有关规定可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具体补偿标准以及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来制定。通常而言按照近几年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综合评定,以甘肃省为例,在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中:

 

第十五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以被征收人提供的近三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的以近三年生产经营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不足三年的以生产经营期间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

 

因此,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也参照国有土地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有关规定,通常依据被征收土地上经营性用房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效益进行综合评定。集体土地上经营性用房的经营者应当注意保存好营业执照、纳税记录、流水账本,这些是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数额的关键证据。

 

【盛廷律师普法总结】


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集体土地上的经营性用房在征收过程中也应获得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此,如果遭遇征收方以“集体土地不赔经营损失”为由克扣补偿的情况,可以先书面申请纳入评估、再申请复核评估、最后还可以起诉。农民通过经营性用房经营生产,支撑自身生产生活,征收时也应当依法保障农民的原有生活和长远生计,而不是断其生路,农民合法经营就该合法补偿,一分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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