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云南典型土地违法查处维权案件。当地街道办与区城市更新局以 花卉小镇 搬迁名义,在未取得征地批复、未履行规划审批的情况下,对一百余户村民房屋实施拆除并占用 159.82 亩集体土地。村民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向省级自然资源部门申请违法查处,历经下级机关以信访答复推诿、省级复核纠正、市级重新调查后,最终认定违法占地成立,分管副区长被移送纪委监委,土地被责令归还。本文盛廷律师将拆解土地违法查处法定流程、信访与履职边界、违法占地追责规则,为遭遇违法占地的老百姓提供维权权威参考。

一、案情完整梳理
(一)案件背景与侵权全过程
2019 年 12 月,云南一街道办事处与区城市更新局联合张贴《村组搬迁安置的通告》,以建设 花卉小镇 为名启动村庄搬迁安置工作,小木村(化名下同)整体纳入搬迁范围。 街道办事处自行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直接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通过后,即组织实施征地拆除工作。
截至村民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前,村内公共设施与一百余户村民房屋已被拆除,土地被整体平整填埋,村民生产生活环境遭到完全破坏。 经盛廷律师调查核实,案涉土地规划用途为商业用地,搬迁项目并非基于公共利益实施,且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均未履行法定审批与公示程序,也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省级批复,属于典型未批先征、违法占地。
(二)当事人完整维权流程
1.村民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维权,律师固定搬迁通告、拆除现场、土地现状等全套违法证据;
2.2021 年 8 月 15 日,律师指导村民向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提交《查处申请书》,请求对案涉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将案件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市局将查处申请作为信访事项处理,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称未发现违法占地行为;
4.律师针对错误信访答复向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提交复核申请,主张查处申请属法定履职事项,不得按信访处理;
5.2021 年 11 月,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认定市局答复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责成其撤销原答复,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重新办理;
6.案件转至区自然资源局重新调查,该局逾期出具调查回复,仍认定不存在违法占地行为;
7.盛廷律师继续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核,要求履行立案查处、人员追责法定职责;
8.2023 年 2 月 13 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全面认定违法占地事实,作出人员追责、责令还地、明确赔偿责任的处理决定。
(三)双方核心理由
1、申请人代理律师盛廷征拆律师团队理由
一是案涉项目未取得省级征地批复,以搬迁名义实施征收,属于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二是项目用途为商业开发,不符合公共利益征收前提,违反土地管理与城乡规划法律规定;
三是下级自然资源部门将法定查处申请转为信访处理,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四是请求上级机关立案查处,追究决策与执行人员责任,责令归还土地并赔偿村民损失。
2、被申请人及下级自然资源部门答复意见
主张案涉搬迁系公共利益需要,相关程序符合地方工作要求,不存在违法批地、违法占地情形; 称村民提交的申请属于信访诉求,已按信访程序完成答复,不存在履职不到位问题。
二、案件基础信息
查处机关: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文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案由:土地违法行为查处行政纠纷
申请人:小木村村民
被申请人:某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承办律师:张洪涛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核心诉求:对案涉违法占地行为立案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责令归还 159.82 亩土地并承担村民损失赔偿责任
三、查处机关核心处理观点
(一)土地违法查处申请属于法定履职事项,不得按信访事项处理
针对违法占地的查处申请,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范畴,不属于普通信访诉求。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村民的查处申请作为信访事项办理并出具信访答复,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办理程序违法,省级自然资源部门有权责令下级撤销并重新办理。
(二)未取得征地批复即实施占地拆房,构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合法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先行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土地征收批复。 本案中某区政府、街道办在无任何法定征地审批文件的情况下,以村庄搬迁名义组织拆除房屋、平整占用 159.82 亩集体土地,属于典型的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行为,违法事实清楚。
(三)违法占地决策人员应当承担党纪政务责任
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副区长作为分管土地工作的领导、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承担违法占地的决策责任,按干部管理权限移送市纪委监委追究责任;街道办具体实施人员由区级政府另行调查处理。
(四)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责令责任主体归还
对于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占用的集体土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责任主体归还土地。 本案明确责令某区人民政府归还尚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及征收批复的 159.82 亩土地,拒不归还的,按照非法占地进一步作出行政处罚。
(五)非法批地造成的财产损失由违法批准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由作出违法批准决定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明确某区人民政府作为违法占地的决策批准主体,应当对村民因房屋拆除、土地占用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最终行政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相关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对时任区副区长(分管土地工作、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市纪委监委追究决策责任;
2. 责成区人民政府对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未批先征工作、未依法正确履职的相关责任人开展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3. 责令区人民政府归还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批复的 159.82 亩土地,拒不归还的按照非法占地依法处理;
4. 明确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某区人民政府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案提炼权威法律要点
要点1:查处与信访程序区分规则
村民针对违法占地提交的查处申请,属于自然资源部门法定履职事项,行政机关不得将其转为普通信访事项处理,否则上级机关有权责令纠正并要求重新办理。
要点2:未批先征违法认定规则
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集体土地征收批复,以搬迁安置、环境整治等名义拆除村民房屋、占用集体土地的,一律构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要点3:违法占地分级追责规则
违法占地实行决策责任与执行责任分离,分管领导承担决策责任,具体实施人员承担执行责任,分别按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作出内部处分。
要点4:违法占地处置规则
无合法审批占用的集体土地,自然资源部门应当责令责任主体归还;拒不归还的,可进一步作出罚款、没收地上物等行政处罚。
要点5:非法批地赔偿规则
行政机关违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造成村民房屋、附着物、经营损失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村民可凭违法认定文书直接主张赔偿。
要点6:查处层级救济规则
下级自然资源部门拒不履行查处职责或作出错误结论的,申请人可向上一级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复核,上级机关有权撤销下级错误答复,责令其依法立案查处。
六、盛廷律师总结实操维权建议
(一)遭遇无批文占地,可申请违法占地查处
发现未公示征地批复就拆房占地的,整理房屋权属证明、搬迁通告、拆除现场照片、土地现状视频等证据,寻求专业律师团队向自然资源部门邮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
(二)全程留存书面申请与送达凭证
所有申请材料均采用 EMS 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留存快递面单、签收截图、申请书原件,作为后续进一步复议、诉讼的核心证据。
(三)拿到违法认定文书后同步主张赔偿
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违法认定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后,持文书向责任机关申请行政赔偿;协商不成的,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主张房屋、附着物、停产停业等全部损失。
七、全文总结
本案是云南集体土地未批先占、违法占地典型维权案例,由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承办,明确了未批先征的违法认定标准与分级追责机制。村民遭遇无征地批复的违法占地,可通过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查处的非诉路径,推动纠正违法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令归还土地并落实赔偿。
本案并非个案偶然,而是团队对征地专属救济规则的体系化掌握。通过这起案件集中体现了盛廷在征地拆迁垂直领域的专业沉淀 —— 作为国内较早专注征拆维权的律所,盛廷律师团队长期深耕形成的程序把控能力、违法点研判能力、高位阶案件办理能力,在这类疑难案件中得到了充分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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