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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政府以拆违代强拆怎么办?
已被浏览3195次 作者:杨青 更新时间: 2018/10/28
关键词 拆违代拆迁

案情简介:


2004年12月,家住B市P区X镇Z村的夏某与Z村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Z村一处宗地面积为280平方米的土地,用于开办毛衣加工厂,于协议签订同时,夏某一次性的给付村委会十年租金。


2012年3月20日,夏某接到X镇对其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内容为,夏某所办工厂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系违法建设,要求夏某在3月21日之前自行拆除,否则将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夏某未按期拆除,3月22日镇政府对其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夏某委托律师进行诉讼。3月底,夏某向P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X镇的行为为违法行为。


夏某诉称:


1、被告镇政府认定夏某的工厂为违法建设的法律依据分别是2007年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和2009年颁布的《b市城乡规划条例》,但夏某的加工厂建设行为发生在2004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即使认定夏某建造房屋时没有相应证件,也不应该根据这两部法律进行行为认定。被告认定夏某的房屋建设行为为违法行为无法律依据。


2、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处罚,被告不具有该项职权。


3、2012年1月施行的《行政强制法》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及时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被告告知原告自行拆除后,只有原告既不自行拆除,也未在法定期间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才能做出强制拆除决定,而被告却在2012年3月22日做出《强制拆除决定》,显然违背法定程序。


2012年5月,p区法院审结本案,判决确认被告x镇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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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近年来,行政机关以拆违变相拆迁的行为经常发生,许多被拆迁人的合法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后,行政机关会很快组织人员进行拆除,这样的行为严重的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对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积极意义不言而喻。该法对违章建筑的拆除也明确规定了限制性条件,要求行政机关“两不得”:


第一,不告知相对人自动拆除不得强拆


第二,在当事人享有诉权的法定期限内亦不得强拆。


该规定为被拆迁人设定了一道保护程序,使我们在一定时间里可以对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建设事项提出抗辩和异议,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事前保障。同时,该规定也有利于行政强制放缓速度,待事实清楚确定后再施行,以减少错误的行政行为造成不必要的权利损害。此外,该规定在行政相对人既不履行义务,也不行使诉权的情况下,兜底性的赋予了行政机关强制拆除之权利,符合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的精神。


所以,这一恰到好处的程序性规定可谓是一举三得。相信对改变目前民众怨声载道的以拆违变相拆迁的现象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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