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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政府拆了我的房子不承认怎么办?最高院已有定论:不承认可推定(下)
已被浏览2736次 更新时间: 2019/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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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您面临拆迁时,可能因为以前居住的破旧环境即将得到改善而满心期待和欢喜,也可能因为补偿不合理、谈判不理想等原因而满怀困惑和担忧。不管何种情况,掌握些基本的拆迁法律常识对您来说都应该是必要的和有利的。有鉴于此,为了进一步答谢长期以来一直关注和支持盛廷律所的广大客户,盛廷律所特开设《以案说法》专栏,邀请本所资深律师就征收拆迁领域中比较经典和常见的案例进行详细解读,结合案例对被征收拆迁过程中应该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进行深入浅出的讲解。


2019,欢欢喜喜过年!认认真真学法!


盛廷说拆迁新春特辑普法视频——《以案说法》开播了!敲黑板!都是重点,摆好姿势记笔记! 


【本期重点】国土局、拆迁公司都不承认拆了我的房,我该告谁?

【项    目】某县2010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

【地    区】江苏省盐城市


【案例背景】

我们在拆迁中经常遇到多部门联合拆迁的情况,如果要提起诉讼的话,以谁为被告呢?


江苏省盐城市某村的刘先生,对自家的房屋持有完整合法的各种证件手续。2009年12月,县政府将对刘某房屋所在地块进行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收,但是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双方一直没有达成协议。


突然,安居拆迁公司就将自家的房屋给强拆了!刘先生质问安居拆迁公司,答复说是受到了城市资产经营公司的委托。但是城市资产经营公司一直既没有和刘先生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也没有申请有权部门对刘先生的房屋作出行政裁决。


本来还在等待和县政府、县国土局、县住建局能达成一个双方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现在都否认对自己的房子实施过强拆,说好的“先补偿再搬迁”呢?李先生先是以安居拆迁公司、城市资产经营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法院以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后将县政府、县国土局、县住建局三部门作为被告,安居拆迁公司、城市资产经营公司作为第三人告到了法院,但是一审、二审法院认为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没有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初步证据,缺乏事实根据,裁定驳回刘先生的起诉。最后刘先生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本案强制拆除行为应当视为城市资产公司受县国土局委托实施,县国土局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城市资产公司和安居拆迁公司可以列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本期律师】杨兴艳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承办案件主要为征地拆迁的行政诉讼,房地产、债权债务、医疗纠纷的民商事案件。在“民告官”的诉讼中,能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是毕生的职业追求。



【盛廷普法】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合法建筑拆除的法定职权与适格被告问题,最高法通过判例确定下来。合法房屋无论是何主体实施的强制拆除,均系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合法建筑的拆除,宜首先推定系征收实施主体实施或者委托实施的拆除行为,而不应认定为民事主体等实施的拆除。


在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未对补偿安置主体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拆除征收范围内合法建筑的行政职权归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将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行政强制职权再行赋予其他主体行使。考虑到征收与补偿程序的多阶段性、具体组织实施的多样性以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效能的有限性,市、县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在规范性文件或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公告中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相关建设单位等主体实际从事并分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部分具体征收补偿事务。但并不能认为此类主体因此即取得了独立地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行政主体资格,更不能认为此类主体因此还取得了以自己名义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应视为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偿安置过程中的行政辅助者,法律责任仍应由拥有相应法定职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担;除非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当地征地组织实施工作、强制拆除工作依法系其他行政主体承担,其也不参与征地组织实施工作,或者有之前的生效裁判已经认定乡镇人民政府等主体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总而言之,在经依法批准的征地过程中,因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首先被推定为适格被告:除非有相反证据或者生效裁判足以推翻上述认定。


编辑:渠清

视频:大眼

审核:书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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