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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强拆老百姓如何应对|强制拆除问题大数据——征收拆迁(产权保护)系列大数据报告之四
已被浏览3151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19/02/25

近年来,随着土地和房屋的迅速升值,房产为公民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财产,而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房产的现象也越来越突出。不少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的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甚至简单粗暴野蛮执法的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导致各种矛盾集中爆发。强制拆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成为社会各界广为关心的问题。


为了更好的了解行政机关强制拆除问题,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方法院就强制拆除行为的司法裁判动态,盛廷律师团队搜集了自2014年至2017年之间,涉及强制拆除合法性的751个案件进行分析,提炼包括裁判观点在内的主要案件信息,凝聚成文。


本报告用大数据分析的方法调查了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案件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等司法实践情况。我们力图通过此种分析,为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及遇到强拆老百姓如何应对提供一种参考:即强制拆除中涉及的项目有哪些类型,强制拆除实施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是适格的承担法律责任能力行政机关,拆除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


【检索条件】


1、案件来源:alpha案例库


2、检索日期:2018年10月31日


3、年份:2014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4、条件限定:全文不限 “确认强制拆除违法 一案 或 确认强拆违法 一案 或 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一案”、案由:行政


5、案件数量:751份


6、检索范围:全国范围内


统计显示,2014年到2017年期间,根据全文不限“确认强制拆除违法 一案 或 确认强拆违法 一案 或 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一案”,行政案由,审理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共计751件,具体分析如下:


一、  案件数量总体呈现上升趋势


2014年征收中涉及征收决定的案件41件,2015年为128件,2016年为249件,2017年为333件,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

强制拆除问题大数据案件数量

二、案由分布


在751件案件中,行政行为种类类占据绝对多数,共计497件,行政管理范围254件。

强制拆除问题案由分布大数据

三、审理程序


在751件案件中,一审程序案件为386件,二审程序案件为315件,再审程序案件为46件,管辖移交案件为4件,说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几率较大。

强制拆除问题审理程序大数据

四、二审裁判结果分析


在二审裁判的315件案件中,维持原判的 261件,约占比83 %;改判35件,约占比11%;发回重审8件,约占比3%;其他 11件,约占比3%。

强制拆除问题二审裁判结果分析大数据

五、分布的地域


前三名分别是北京市131、河南省110、辽宁省71。

强制拆除问题分布的地域大数据


强制拆除涉及的主要问题


一、强制拆除涉及的项目


强制拆除涉及的项目可以分为征收类项目411件,非征收类项目231件。


通过对征收类项目进行分类统计,发现修路38件、基础设施建设29件、旧城改造20件、棚户区改造19件、城中村改造项目13件、增减挂钩4件、危房改造2件。


强制拆除问题强制拆除涉及的项目大数据


通过对非征收类项目进行分类统计,发现拆除违建143件、环保问题61件、消除安全隐患21件、拆除公墓3件,误拆等其他类案件3件。


强制拆除问题强制拆除涉及的项目大数据


二、强制拆除实施的主体


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作为强制拆除实施主体的行政机关应提供其具备拆迁主体资格及强拆原告房屋合法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否则强制拆除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强制拆除实施主体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可知,如果强制拆除机关是由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适格被告;如果强制拆除机关是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强制拆除机关为适格被告;如果强制拆除机关是受行政机关委托授权实施强制拆除,委托的行政机关是适格被告。


在征收法律关系中,政府作为征收行为的主体及受益者,作为强拆行为的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在非征收法律关系中,则一般以具体行为的实施者为被告。


通过对强制拆除被告的统计,发现在强拆中,以政府为被告的居多占53%,其次是街道办和城管,分别占22%和9%。


强制拆除实施的主体


三、强制拆除的程序


通过对强制拆除的程序进行分类统计,发现无任何手续直接强制拆除的326件,签订补偿协议后强制拆除的140件,司法强拆程序的22件,拆除危险建筑程序65件,拆除违法建筑程序的198件。


强制拆除的程序


四、强制拆除的房屋的土地性质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强制拆除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城乡规划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责成有关部门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此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方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在被征收人在规定限期内不搬迁又不积极行使救济权利的情况下,征收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强制拆除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违反乡、村规划的违章建筑具有强制拆除的权力。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集体土地被非法占用建设建筑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集体土地上被依法征收的房屋也可能走司法程序被强制执行。


强制拆除的房屋的土地性质分类,国有土地113件,集体土地341件,根据法院文书内容无法确定土地性质的其他类案件297件。


强制拆除问题强制拆除的房屋的土地性质大数据


五、裁判结果


在涉及强制拆除的751个案件裁判结果中,法院判决确认强拆违法的案件数量为173件;法院判决驳回行政相对人请求的案件数量为365件。撤销起诉、上诉、中止诉讼、裁定法院管辖、审理等其他案件数量为213件。  


强制拆除问题裁判结果大数据


强制拆除被确认违法的理由包括


第一: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无权实施强制拆除共有2件。


第二,强制拆除程序违法的案件共88件,主要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前没有在原告所在地张贴公告、未依法作出催告书、载明法定内容并听取对人陈述申辩40件,没有告知相对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没有给相对人预留复议及起诉的合理期限36件,征地补偿纠纷未经协调或裁决的程序实施了强制拆除等情形12件。


第三,事实、法律依据不足为62件,主要包括强制拆除主体未提交被拆除建设未经规划审批的相关证据,行政相对人被强制拆除的房屋有合法来源,被强制拆除的建筑物不适用《城乡规划法》等情形。


强制拆除问题强制拆除被确认违法的理由大数据


综上,在对强制拆除的合法性进行分析时,可以着力于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事实、法律依据,并重点分析强制拆除的程序是否合法。


六、高频法条分析


高频程序法条


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决,上诉几率大,所以在程序性法条中法条主要集中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分别审理等内容。


强制拆除问题高频程序法条大数据


高频实体法条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对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履行的催告程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做了规定,但在包括征收强拆和违建强拆在内的许多强制拆除案件中,行政机关往往仓促做出执行决定而忽略做出决定前应履行的程序,所以统计发现《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是最高频的实体法条。此外,当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强制拆除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诉讼请求国家赔偿,所以定义国家赔偿和履行机关的《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是高频实体法条。最后,根据本文强制拆除涉及的项目中的分析可知,违建强拆是常出现的一类强制拆除案件。《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是针对违建强拆程序的特殊性规定,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违反乡、村规划的违章建筑具有强制拆除的权力,所以这两条法条也高频出现。


强制拆除问题高频实体法条大数据


强制拆除案件主要裁判观点


一、  行政机关应提供其具备拆迁主体资格及强拆原告房屋合法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裁判规则】行政机关应提供其具备拆迁主体资格及强拆原告房屋合法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否则强制拆除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


【案例索引】《张洪艳与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人民政府确认强拆违法并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015)辰行初字第0177号 2016年06月29日)


【法院观点】被告主张2014年3月21日拆除原告房屋的职权系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小淀镇梅厂镇开展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试点工作的批复》(津政函〔2012〕1号),该批复属规范性文件,但该文件并未赋予被告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利,被告亦未能提供其具备拆迁主体资格及强拆原告房屋合法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故被告于2014年3月21日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应属超越职权;因该强制拆除行为属于事实行政行为,不具备可撤销内容,故应确认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拆迁改造指挥部等临时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


【裁判规则】强制拆除机关是由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适格被告。


【案例索引】《景义巧与宝鸡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二审行政判决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陕行终269号 2018年06月28日)


【法院观点】被告宝鸡市政府于2012年成立了宝鸡市新东岭城市综合体开发建设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下设拆迁改造指挥部及其办公室。2014年,宝鸡市新东岭城市综合体拆迁改造指挥部办公室通过与兴盛达公司签订《拆除工程合同书》,委托兴盛达公司进行建筑物拆除施工。而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原告和第三人的房屋被拆除系兴盛达公司组织实施。由于兴盛达公司实施的拆除行为系接受宝鸡市新东岭城市综合体拆迁改造指挥部办公室的委托进行,所以拆除涉案房屋应当视为委托人宝鸡市新东岭城市综合体拆迁改造指挥部办公室的行为。而宝鸡市新东岭城市综合体拆迁改造指挥部办公室系由被告宝鸡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成立的临时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程序上本案的适格被告应为宝鸡市政府,在实体上被告宝鸡市政府应当承担宝鸡市新东岭城市综合体拆迁改造指挥部办公室的行为责任。


三、强制拆除机关是受行政机关委托授权实施强制拆除,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能力


【裁判规则】强制拆除机关是受行政机关委托授权实施强制拆除,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能力,是适格被告。


【案例索引】《兰州康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皋兰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甘06行初162号 2018年08月25日)


【法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系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法定机关。本案中,皋兰县政府虽以属地原则通过文件的方式要求忠和镇政府参与并组织实施本次土地房屋征拆工作,但忠和镇政府不能当然取得独立实施补偿安置的行政主体资格,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忠和镇政府实施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活动视为受皋兰县政府的委托,原告对忠和镇政府的拆迁行为不服,应当以委托机关皋兰县政府为被告。据此,皋兰县政府应当对忠和镇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四、街道办事处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的,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裁判规则】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案例索引】《王秀琴、王琳瑶诉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兰州市西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西固区四季青街道办事处房屋行政强制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甘行终314号 2018年10月17日)


【法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根据该规定,街道办事处是法律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市辖区的派出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共同被告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街道办事处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的,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四季青街道办是西固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并不具有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房屋的法定职权,在与被上诉人王秀琴、王琳瑶未达成搬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其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应当对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五、共同实施的强制搬迁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裁判规则】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了强制搬迁行为,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案例索引】《刘芳村诉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湘潭市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湘潭市雨湖区城正街街道办事处确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湘03行初81号 2018年07月20日)


【法院观点】雨湖区征管办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授权行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以其名义发布了启动公告,故雨湖区征管办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因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雨湖区政府组织或参与了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故雨湖区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拒绝撤回对雨湖区政府的起诉,依法应裁定驳回其对雨湖区政府的起诉。基于原告房屋被有关部门强制拆除的客观事实及城正街道办事处承认系其实施的拆除行为,因被告城正街道办事处不是房屋征收的法定主体,也没有强制拆除危房的法定职权,其实施的拆除行为,实质是与被告雨湖区征管办共同实施的强制搬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拆除行为被告雨湖区征管办及被告城正街道办事处是本案的共同被告。


六、房屋应被法定机关经法定程序认定为违法建筑


【裁判规则】房屋未被法定机关经法定程序认定为违法建筑,拆除房屋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行为违法。


【案例索引】《原告张茜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南路街道办事处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384号 2016年03月15日)


【法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在有管城区政府指令的情况下,紫荆山南路办事处可以对自己辖区内的违章建筑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但本案中被告没有履行对涉案房屋确认为违章建筑的相关程序,不能直接认定涉案房屋是违章建筑。紫荆山南路办事处作为街道办事处,不具有对未经过违章建筑认定程序的建筑物径行拆除的权力。所以,其在无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作出的拆除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其上一级政府承担。


七、行政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强制拆除前履行了法定程序


【裁判规则】行政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强制拆除前履行了法定程序,否则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案例索引】《高云善与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人民政府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2016)京0116行初43号 2016年04月29日)


【法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被告在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过程中,应履行调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催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程序,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本案中,被告于2014年5月15日对原告建设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强制拆除前履行了法定程序,故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程序违法。


八、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期内拆除涉案建筑的行为违法


【裁判规则】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行政相对人自行拆除。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案例索引】《北京瑞泽金明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2015)房行初字第146号 2015年07月27日)


【法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被告作为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其于2015年3月16日向原告下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在尚未超过原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法定期限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17日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被告在原告权利救济期内拆除涉案建筑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


九、行政机关进行征收时应提供涉案土地的征收决定,并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强制拆除前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裁判规则】行政机关进行征收时未提供涉案土地的征收决定,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强制拆除行政相对人土地上的附着物(房屋)之前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对相对人土地上的附着物(房屋)实施拆除的行为缺乏依据。


【案例索引】《孙现洲与中牟县人民政府、中牟县刁家乡人民政府其他、乡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豫01行初51号 2016年06月28日)


【法院观点】被告刁家乡人民政府认可其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养殖场的行为,但其未提供涉案土地的征收决定,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强制拆除原告养殖场之前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其虽辩称原告签字确认赔偿面积、赔偿数额,但其提供的该份证据是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计算表,仅能证明原告对地上附着物的认可,该证据并非补偿协议,即便有原告签字确认也不能证明其强制拆除养殖场行为具有合法性。故被告中牟县刁家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养殖场的行为违法。


十、行政机关进行征收时应对土地权属证书登记的权利人进行补偿登记,并履行土地征迁程序。


【裁判规则】行政机关进行征收时并未对土地权属证书登记的权利人进行补偿登记,亦未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履行土地征迁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土地上的附着物(房屋)实施拆除的行为缺乏依据。


【案例索引】《刘金珠与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宁行初字第115号 2016年07月11日)


【法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规定,被告进行征收时并未对土地权属证书登记的权利人即原告刘金珠进行补偿登记,亦未依法对原告履行土地征迁程序。虽然被告提交了第三人刘爱国、鲍美玉等人与其签订的《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交房确认单,但刘爱国、鲍美玉等人虽为原告的近亲属,却并非土地权利证书上的权利人,也没有证据表明刘爱国、鲍美玉等人系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故被告对原告土地上的附着物(房屋)实施拆除门窗的行为,缺乏依据。


十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批准后,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和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裁判规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案例索引】《吴立伟与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确认强拆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沈中行初字第427号 2015年11月04日)


【法院观点】涉案土地系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强制拆除行为应遵循法定程序。本案中,被告在未经协调或裁决的前提便径直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属程序违法,故应该确认违法。


十二、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规则】现行法律没有赋予征收房屋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利,行政机关在没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自行组织人员强制拆除行政相对人房屋行为违法。


【案例索引】《原告李秀兰郭华军郭华强郭华玲诉请确认被告华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迁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渭中行初字第00010号 2017年11月08日)


【法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行法律没有赋予征收房屋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利,本案被告在与原告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时,理应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收行为,但被告在没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自行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确认其拆除行为违法。

 

十三、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按协议交付拆除,行政机关应当提供房屋验收或交付钥匙等方面的证据。


【裁判规则】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按协议交付拆除,行政机关应当提供房屋验收或交付钥匙等方面的证据,否则房屋拆除行为属于单方行政行为。


【案例索引】《申永震与鄄城县人民政府、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鲁17行初220号 2017年12月06日)


【法院观点】《鄄城县人民政府主张,房屋拆除是协议拆除,是原告按约定腾空房屋后交付拆除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六条房屋搬迁条款规定,“乙方应在签订协议书之日起5天内将被搬迁房屋腾空,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将钥匙交予甲方。乙方在腾空房屋时应保持房屋的结构完整”。根据该条约定,如是原告按协议交付拆除,鄄城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房屋验收或交付钥匙方面的证据。但是在本案举证期限内,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本院对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主张的房屋拆除是依协议拆除的理由不予支持,鄄城县人民政府委托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的房屋拆除行为属于单方行政行为。


十四、行政复议机关有义务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依职权对被拆除建设未经规划审批的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裁判规则】行政复议机关有应当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依职权对被拆除建设未经规划审批的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原行政行为机关是否承担对违法强制拆除行为予以赔偿的责任作出认定。

 

【案例索引】《孙殿兰诉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其他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016)京04行初120号 2016年07月18日)


【法院观点】在涉案行政复议程序中,被告认定汤河口镇政府实际强制拆除的建设,与其在履行查处违法建设职责过程中制作的《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催告书》、《强制执行通知书》等文书中认定建设不一致,被告对于其8月19日实施拆除的建设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未按照行政强制法履行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公告、催告等程序。原告在复议程序中提交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明其在原宅基地上建设,汤河口镇政府认为原告的建房行为严重影响了周边村民的正常居住生活,但未提交被拆除建设未经规划审批的相关证据,被告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有义务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对汤河口镇政府是否承担对违法强制拆除行为予以赔偿的责任作出认定。


但被告未进行相关情况调查核实,以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建筑物的合法性为由,认定原告主张的损失不属于合法权益,且不能证明该损失系汤河口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所致,显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结语


本报告通过大数据分析,从宏观层面把控检索案件数量、案由分布、审理程序、二审裁判结果分析、地域分布情况。再从行政机关强制拆除中涉及的项目、实施主体、拆除程序、土地性质、裁判结果、案件高频法条六个层面进行微观分析,对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可能涉及的法律知识进行探讨,同时列举强制拆除案件中的主要裁判观点。


政府作为服务于民的行政机关,应当合理行使行政权力。房屋是最基本的财产,必须受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不可以随意的剥夺。严格依法强制拆除是对政府依法行政和保护公民合法产权的必然要求。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应当拥有法定职权,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多个强制拆除实施主体,共同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共同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做出强制拆除决定、执行强制拆除的过程中都应当履行了法定程序,在行政相对人法定的权利救济期内不得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如果被确认违法,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也可依法申请赔偿。


我们期待通过大数据报告分析能更好的指导案件承办,研究法院审判动向,关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制定诉讼策略,切实维护好强制拆除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妥善解决纠纷。为强制拆除行为行政相对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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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报告制作参与团队:


主编:毕文强


参与人员:李永卓、贾新芳、马娜、王兵、肖敬仁、张双艳


评论遇到强拆老百姓如何应对|强制拆除问题大数据——征收拆迁(产权保护)系列大数据报告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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