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盛廷律所 > 经典案例 > 最高法指导
有关征地批文和报批材料的政府信息,依法应公开
已被浏览2867次 作者:杨梦迪 更新时间: 2019/06/03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六十,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68有关征地批文和报批材料的政府信息,依法应公开


——申请的政府信息是有关征地的批准文件和报批材料,并不涉及项目本身的信息,不属于国家机密,依法应当公开。


标签:信息公开|房屋征收|公开范围


案情简介:关某系宜阳县赵堡镇西赵村村民,在该村拥有田地,其后被列入征收范围,为核实征地合法性,向宜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征地批复和报批材料,一审法院判决关某申请的材料系国家秘密,不应予以公开。关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决宜阳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公开职责。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未对项目信息和征地信息进行区分,上诉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有关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和报批材料,并不涉及宜阳中航工业园项目本身的信息,不属于国家机密,依法应当公开。因此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判决发回重审。


实务要点:申请的政府信息是有关征地的批准文件和报批材料,并不涉及项目本身的信息,不属于国家机密,依法应当公开。


案例索引: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行终249号“关念、吴会宗诉宜阳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见《关念、吴会宗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审判长牛晓萍,审判员黄义顺,审判员王慧芳),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508)


评论有关征地批文和报批材料的政府信息,依法应公开
最新评论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