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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裁决须经房屋管理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已被浏览2572次 作者:杨青 更新时间: 2019/06/06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七十,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房屋拆迁裁决须经房屋管理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270房屋拆迁裁决须经房屋管理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的过程中,经相关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作出书面裁决时,须先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标签:行政强制|行政征收 |补偿协议

 

案情简介:黄某的房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七都镇某村,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因七都大桥工程项目的实施,黄某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内。因对房屋面积,房屋补偿,评估程序等有异议,黄某与拆迁单位未达成补偿协议。后经拆迁单位申请,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5年9月2日作出《关于对黄育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裁决》。黄某不服,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补偿裁决。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五)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本案中,被告在收到第三人提交的拆迁裁决申请材料后,已依法予以受理,并通知原告进行答辩,符合法定程序。但被告在无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后,未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经其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即作出被诉拆迁裁决,判决被告作出《关于对黄育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裁决》程序违法。

 

实务要点:法无授权即禁止,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作出相关工作,在违反法律规定程序时,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判决。


案例索引:温州市鹿城区(2016)浙0302行初214号 “黄育清与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案,见《黄育清与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李元,人民陪审员李海崇,人民陪审员陈巨创),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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