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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拆人穷尽举证义务后举证责任转移给行政机关
已被浏览1756次 更新时间: 2019/07/07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八十二,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法锤.jpg


282被强拆人穷尽举证义务后举证责任转移给行政机关


——如果强拆行为是在被强拆人未知的情况下突然进行,被强拆人只需穷尽举证义务就可将举证责任转嫁给行政机关。


标签:举证责任|强拆行为|行政拆迁


案情简介:


张某在周口市川汇区拥有合法房屋一套,在张某未与川汇区人民政府达成补偿协议也未搬迁的情况下,张某的房屋在2016年10月12日被强制拆除。张某认为是川汇区人民政府、城北分局实施了强拆行为,故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强拆行为,故驳回起诉。张某对此不服,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


在被强拆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强拆行为,要求被强拆人履行完善的举证责任不具有合理性,被强拆人只需穷尽举证义务,即应视为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行政机关。张某已经提供了现场录像等证据材料基本可以证明川汇区政府是强拆的主体,基于此,举证责任应向川汇区人民政府转移,同时川汇区人民政府亦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反驳,故应认定川汇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了强拆行为。故,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实务要点:


被强拆人仅需穷尽举证责任证明强拆行为,不必要求所列证据无遗漏地再现既往的事实。被强拆人穷尽举证责任后,举证责任即转移给行政机关。


案例索引:


河南省中级人民噶远(2017)豫行终1489号“张华中与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见《张华中、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审判长:王松,代理审判员:韩凤丽,代理审判员:崔传军)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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