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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中被侵权,有哪些权利可以维护?
已被浏览2759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19/11/21
关键词

实践中,由于被征收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征收规定与信息的不了解,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侵害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却不知情。


为此,盛廷律师归纳了征收活动中的主要侵权行为,供广大被征收人参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一、不履行房屋征收公告法定职责。市、县级人民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不公告;公告未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直接侵害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二、在未作出房屋被依法征收决定前,先行决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先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直接侵害了被征收人的财产权。


三、房屋征收部门超出房屋征收范围调查登记,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登记错误、不实,被征收人要求重新调查登记未获得重新调查登记,调查结果未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上述均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均可构成房屋征收部门的违法行为。


四、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依据《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的,政府将作出不予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不服认定或不予补偿决定,却直接遭受房屋强拆或者作为签约谈判的筹码,这直接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司法救济权。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等相关许可手续,如通知暂停办理范围超出征收范围,或者暂停期限超过1年仍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被征收人可以根据申请许可事项以及主管部门等情况分别提出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对房屋征收部门的通知行为不服的,也可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房屋征收中被侵权,有哪些权利可以维护?


六、所有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必须公平合理,不能因未达成协议而降低补偿。


七、为了实现公平、公正的补偿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据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分户补偿明细,告知被征收人的全部补偿情况。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布分户补偿明细职责,严重侵害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八、实施房屋征收的部门、实施单位釆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条例》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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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无论您在房屋征收活动中遭受何种侵权行为,被征收人都不要放弃法律的保护,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撰稿人:朱志超/审稿人:岳纲举、何艳/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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