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放宽了农村设施用地政策,但是对于看护房等设施用地仍然执行“大棚房”整治标准。“大棚房”整改不会放松。
什么是设施农业用地
《通知》首先明确设施用地的概念。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通知》的设施用地放宽五大突破
今年以来,猪肉价格持续上涨,一部分原因是养殖用地和农业设施用地受限。原国土资源部会同原农业部于2010年、2014年先后两次制定下发的设施农业用地文件,已经难以满足设施农业发展需求。《通知》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并在如下五个方面实现了突破:
一是把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范围,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是对一些设施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作出规定。如作物种植中一些设施建设破坏耕地耕作层、又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养殖设施中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在补划同等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是用地规模实行差别化政策。因全国各地、各类设施农业用地差异较大,国家层面不再对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作统一规定,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自身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设施用地规模。
四是明确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这是出于节约资源、集约经营的目的,但《通知》要求各地在实施中,建设多层养殖设施一定要注意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五是简化用地取得方式。设施农业用地不需要审批,但是涉及使用并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事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大棚房”两大底线不能破
从前一时期“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看,有不少地方存在以设施农业为名,实质改变土地性质、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与农业生产无关设施的问题。为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通知》强调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
也就是说,看护房仍将继续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即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其中严寒地区控制在“单层、30平方米以内”(占地面积超过2亩的农业大棚,其看护房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
同时,为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各地在执行中有两条底线不能突破:
一是必须是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务于设施农业生产的设施;
二是不得改变设施的性质和用途,特别是不能用于改建住宅、私家庄园、别墅,不能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经营性用途。
撰写人:胡拓颖
审稿人:岳纲举、何艳
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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