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程序分为这些环节:
“征收土地公告”、
“征地补偿登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取意见、批准与公告”
“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权利人支付补偿项目”、
“不按照依法批准的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依法协调或裁决”、
“责令交出土地”以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一、市、县人民政府从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开始,要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这项工作由现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③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看到征收公告后,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就要尽快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没有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就会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征收土地公告后的45天之内,市、县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根据登记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等,下同)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②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③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④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⑤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⑥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三、接下来,市、县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会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来组织实施,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个人。
如果是拨付给集体经济组织,那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四、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权利人可以申请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权利人也可以申请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五、如果被征收人未能与征收部门就拆迁事宜达成一致,且又未在相关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起法律救济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六、拒不交出土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搬离),地上有房屋和附着物同时予以强制拆除。
因此,在协商补偿安置协议那一步时,如果有争议,被征收人应尽快咨询律师,以免错过维权时机。
撰稿人:胡拓颖
审稿人:何艳、岳纲举
编辑:彭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