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村集体资产常常因村委会的不合法行为而被私自处分。村集体土地的出租涉及村民的重大利益,本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才能实施,但是村委会却擅自将集体土地出组给他人使用,侵害了村民的重大利益。
造成这样罪魁祸首的原因往往是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息公开不透明。我们困惑的是这样关系到村民集体利益的事项,村委会是否能够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不经过任何程序就将集体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呢?
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明确的裁判要旨,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如果将集体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该合同无效。
因为集体土地的出租,涉及全体村民的重大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其中就包括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那么依照上述规定,如果村委会在出租集体土地时,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擅自签订租赁合同,便是违反了法律规定,故法院认定该租赁合同无效。
通过对上面案例了解到,村委会作为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涉及到村民重大利益问题必需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然而村委会肆意处分集体资产的现象却是屡见不鲜,那么为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首先,我们如果发现有人欲与村委会签订租赁集体土地的合同,应当要求村委会提供出租该集体土地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书面文件,以确保集体利益不受损。
其次,如果村委会将集体土地租赁用于非农建设的,租赁合同无效。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若是将集体土地出租用于非农建设,该合同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必然是无效的。新土地管理法虽然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但也依然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
再次,要想避免处分“村集体资产”的漏洞,首先要做到的是村务公开要透明,不论是资产来源、还是使用过程,都要接受村民的监督。同时还要组建监督机制,大力贯彻内部监督机制,防止不作为、滥作为的现象。这两种程序双管齐下,才是保护“村集体资产”被私自处分的长久之计。
村集体资产是村民多年来通过辛苦劳动创造、积累的物质财富,但是由于集体资产管理薄弱等原因,使集体经济遭受了重大损失,甚至直接损害了村民的切身利益。基于村民与村委会之间处于一种不对等的地位,在村民遇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时,应该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及时求助专业律师进行维权。
撰稿人:侯兢峯
审稿人:何艳、岳纲举
编辑:彭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