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八十七,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87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发布拆迁公告
——法律规定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法定程序,并且未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的职权。
标签:征地拆迁 | 拆迁公告 | 补偿方案
案情简介:涉案五原告均系睢宁县双沟镇双东村村民并在征收范围内拥有宅基地,因对被告睢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10日睢国土拆字[2014]006号《拆迁公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2014年3月24日向被告徐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徐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徐国土资行复〔2015〕第0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睢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五原告仍不服,遂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上述法律规范规定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法定程序,法律并未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的职权。同时,两被告提供发布拆迁公告的法律依据为《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该规章亦未赋予被告发布《拆迁公告》的职权,因此,被告睢宁县国土资源局发布拆迁公告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实务要点: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案例索引: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泉行初字第52号“原告王新春等不服被告睢宁县国土资源局拆迁公告及被告徐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见《王新春、王士义等与睢宁县国土资源局、徐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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