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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已被浏览1490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1/02/15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六十八,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68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集体土地征收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发布拆迁公告的职权。


标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拆迁公告|法定程序 


案情简介:2014年11月10日,县国土局发布《拆迁公告》,明确了拆迁四至范围、实施单位、拆迁补偿安置及搬迁期限。王某等五人的宅基地在拆迁范围之内。由于《拆迁公告》涉及到王某等五人的宅基地房屋和补偿安置事宜,且补偿标准过低,故王某等五人提起行政复议程序。经复议维持后,王某等五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及上述《拆迁公告》。 


法院认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法定程序。但法律并未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的职权。同时,两被告提供发布拆迁公告的法律依据为《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该规章亦未赋予被告发布《拆迁公告》的职权。因此,县国土资源局发布拆迁公告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实务要点: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实施相关征收行为。


案例索引:王某等与睢宁县国土资源局、徐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案,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5)泉行初字第52号《王新春、王士义等与睢宁县国土资源局、徐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王继红,判员刘卫东、李业华,书记员张慧),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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