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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期限内,作出补偿决定的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
已被浏览2672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3/24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五十七,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57起诉期限内,作出补偿决定的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


——不符合留置送达条件,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的诉讼起诉期限未经过,而征收方作出补偿决定的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


标签:留置送达|起诉期限|程序违法|撤销


案情简介:吴某在内蒙古包头市自由路xx号有房屋一套,2014年该房屋因棚户区改造项目面临征收,因未与征收部门就征收补偿款事宜达成一致,相关单位采取了停水、停电和其他破坏措施,导致吴某及家人无法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


另,征收部门在房屋评估报告作出及送达前就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并于在吴某家中无人的情况下,将征收补偿决定以及房屋评估报告张贴于吴某家大门上。吴某认为征收部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程序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


法院认为:因留置送达应当是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文书的情况下,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而被告在送达过程中,是在原告家中无人的情况下将征收补偿决定和估价报告张贴于原告房屋大门之上,不符合留置送达的法定条件。


故被告原告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和估价报告,超过起诉期限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包头市青山区房屋征收中心直接委托光大评估所进行评估,违反上述规定。《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告青山区政府在向原告送达评估报告前,就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实质上剥夺了原告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故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实物要点:征收方的送达行为不构成留置送达,被征收人客观上没有经过起诉期限;征收方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单方面的确定评估机构并剥夺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的异议权,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


案例索引: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包行初字第8号“吴春晓与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见《吴春晓与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夏经坤,审判员梁雪超,审判员任晓莉)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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