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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违建要走的法律程序有哪些?建筑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来认定法院来拆?
已被浏览7042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4/06
关键词 强拆 违建

昨天,我给廷友讲过《农村宅基地补偿150万是怎么计算的?以宅基地证面积为准?还是实际面积为主?》在关于面积的认定问题上,我们提到了“违法建筑”这一特殊情况。那么,在法律上,违法建筑是如何认定、以及拆除流程和实施强拆行为的主体又是谁呢?


国家对违法建筑没有明确的统一定义,故违法建筑可能存在诸多情形,下面就来理一理。


一、认定违法建筑的主体


(违法建筑的认定)因违法建筑的类型不同,会导致具有认定违建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部门不同。


1、根据现行的《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县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限期拆除,但该规定具有前置条件,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才能责令拆除。具体到现实操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县规划主管部门即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


实施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县规划主管部门即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


实施原由: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责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限期拆除。


2、根据现行的《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拆除,


但是该条也明确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建设人停止建设或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3、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违反该法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或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另外由于省市地方法规授权的原因,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也会被授予违法建筑认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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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法建筑的拆除步骤程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相关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前,应先对涉案的建筑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证据确凿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即限期拆除决定书或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由于建筑一旦拆除便难以恢复的特性,且拆除的损失也是巨大的,所以对建筑的拆除要谨慎,故在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


2、《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违法建筑建设人自行拆除。


3、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催告违法建筑建设人履行义务即相关部门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应履行催告程序。且违法建筑建设人收到催告书后具有陈述、申辩权,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并进行记录、复核。


4、行政机关在履行完上述程序后,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经催告,违法建筑建设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5、最后一步便是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三、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主体


若违法建筑建设人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违法建筑建设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依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该法第八十三条赋予了违法建筑建设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诉讼权,诉权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知,认定违法建筑的行政主体不一定是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主体,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强制拆除权,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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