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六十一,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361应保障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在评估报告经复核、鉴定完毕后,才能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标签: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决定|评估报告
案情简介:
王某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于2014年3月26日被南康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纳入征收范围内,房屋经评估机构评估形成征收估价报告并于2015年4月4日送达给王某,同日,南康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王某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向赣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赣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南康区人民政府补偿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王某不服,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和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
法院认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至二十六之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房屋征收单位应当在被征收人收到评估报告后经复核、鉴定程序完毕后才能作出补偿决定。本案中,被告南康区政府在2015年4月4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作出后,同时将征收估价报告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起送达给原告,没有保障原告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被告赣州市政府对南康区政府违反程序作出的补偿决定进行维持不当,故补偿决定和复议决定均应当依法撤销。但因南康区政府在诉讼期间已自行撤销该补偿决定,故本院确认被告南康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违法并予以撤销被告赣州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实务要点:
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若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并申请了复核或者申请鉴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在复核评估报告或者鉴定程序结束后,才能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否则即未保障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鉴定权利,也即表明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程序违法。
案例索引: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赣中行初字第107号“王兆美不服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及被告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见《王兆美与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及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赖朝晖,代理审判员张小光,代理审判员高霞,代理书记员王丽琼)载《中国文书网》(20160408)
撰稿:何。艳
审稿:付顺托
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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