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双方把前期结算后超过年化24%的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出借人凭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起诉到法院的,超过年化24%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基本事实
本案民间借贷纠纷的起因,系原告徐某与陈某、徐某、宋某三人约定合作投标江西省德兴市房地产项目,由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现行向德兴市财政局汇款3000万元作为项目的土地竞买投标保证金。
款汇出后,原告决定不参与项目合作,经过四人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3000万元保证金作为陈某、徐某、宋某的借款。
截止2014年1月22日,被告地产公司成立之前,徐某、宋某已经归还原告本息1320万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746.19万元。
土地竞买成功后,2014年3月10日,陈某、宋某、徐某1三人设立被告地产公司,确认上述借款为被告地产公司的借款。
2018年10月24日,被告地产公司与原告徐某达成还款计划协议一份,协议载明:兹有某地产公司(甲方)向徐某(乙方)借人民币以2015年4月9日甲方向乙方出具的借条本息合计叁仟捌佰万元整,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以下还款计划:
1、乙方同意甲方以玖佰贰拾万元的房产作为偿还该债务的欠款;
2、其余的贰仟捌佰捌拾万元以分期方式还款,该借款在公历2019年10月1日全部付清,若未付清,按实际欠款数从2018年10月1日按每月利息2%支付,直至付清借款为止。
2014年1月22日至2019年5月8日期间,被告方向原告及其指定的第三人支付利息累计1960万元。之后被告未再付款,2019年10月26日,原告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中,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金额分别是多少。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上述规定,原告关于2015年4月9日被告出具借条确认的借款本息为25854000元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2014年1月22日之后,被告尚欠原告本金认定为1746.19万元,自2014年1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止的 利息为2594.84万元。
2014年1月22日之后,被告方累计向原告及原告指定的收款人支付了1960万元利息,尚欠利息634.84万元。综上,截止2020年3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746.19万元、利息634.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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