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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尚未取得所有权证的被征收人,合法权利应予以保护
已被浏览2116次 更新时间: 2021/02/13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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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征收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得案涉房屋,并居住多年。虽被征收人尚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证,但这不属于违章建筑等自始无法办理产权证的情形,其相应的合法权利应予以依法保护。


因案涉房屋位于被诉征收决定的范围内,故被征收人与被诉征收决定具有利害关系,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最高院裁判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最高法行申11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厚全,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洋,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云路街15号。


法定代表人:李慧,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王厚全因诉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迎泽区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行终4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鸿达、审判员仝蕾、审判员李小梅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厚全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理由如下:王厚全通过合法途径购得案涉房屋,虽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但不能以此为由否认王厚全依法享有的房屋所有权。故王厚全与被诉征收决定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审裁定以王厚全不具备利害关系为由驳回王厚全的起诉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王厚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得案涉房屋,并居住多年。虽王厚全尚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证,但这不属于违章建筑等自始无法办理产权证的情形,其相应的合法权利应予以依法保护。因案涉房屋位于被诉征收决定的范围内,故王厚全与被诉征收决定具有利害关系,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依法纠正。


综上,王厚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审判长 马鸿达

审判员 李小梅

审判员 仝 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慧

书记员 王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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