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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某城中村改造批复了,可宅基地上房屋强拆是村民自治?
已被浏览2405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5/11

前 言


2018年9月的一天,山东潍坊村民肖明利遇到一件事。自家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强拆了!


强拆时村民们报了警,警察也出了警并对强拆行为进行了阻止。但是等警察走后,村委会工作人员竟然又继续把房子拆了……


城中村改造 补偿没达成一致 就被强拆


肖明利在该村拥有一块宅基地,也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018年5月,肖明利先是收到了《XXX村2018年“城中村”改造安置方案(草案)征求意见表》,随后看到了《XXX村2018年“城中村”改造安置方案》的公告。


2018年7月,村委会张贴了《XXX村村民委员会公告》,告知要收回宅基地。紧接着,肖明利收到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告知书》。


由于对《安置补偿方案》有异议,肖明利拒绝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于是仅仅2个月后,房屋就被强拆了。屋内物品俱被损毁,甚至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都被掩埋在废墟里,被拖车一并拉走,至今没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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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对安置补偿方案不满意呢?


因为方案中写明只按照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的面积提供1:1房屋置换,不提供货币补偿。


据肖明利了解,所置换的拆迁房是期房,既没有明确约定交房时间,也不说何时给办证。对被征收的村民来说,这样的安置房没有保障,因此肖明利希望得到货币补偿。


律师介入、分析案件承办关键


可是房屋就这样被强制拆除了,肖明利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委托盛廷律师代理一应诉讼事务。


在详细了解案情和当事人的诉求后,盛廷律师制定了承办方案,

1、向区政府、街道办、村委会发送了律师函。

2、与此同时,向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多个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3、本案的关键 到底谁该为此担责?


要确认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强拆房屋等征收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否都是村委会?如果实施主体没有地方政府,那么最后就要通过民事方面寻求解决途径。


村委会强拆房屋,到底谁该为此担责?针对这个问题,盛廷律师有条不紊地提起了包括向市公安局申请立案查处、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潍坊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等多个法律程序。


中院不立案 高院责令中院立案


盛廷律师向潍坊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违法,但是中院裁定:不予立案。理由是“强拆行为是村委会而不是区政府作出的,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村委会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名义,强拆村民的房屋。这到底是不是政府的征收行为?这真的是村委会的自治行为?这真的只是民事纠纷?


一切似乎太过巧合——强拆行为发生在城中村改造的过程中,且还有省政府的征收批复文件,足够让人提出合理的质疑。


显然,这个裁定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律师,都是不能接受的。盛廷律师立刻向山东高院提起了上诉,而高院裁定:责令中院立案审理


一桩纠纷只有立了案,法院受理,才能有据理力争维护权益的后续。山东高院责令潍坊中院立案审理,是该案维权进程中的重要一步。


为什么村委会强拆 区政府是责任主体?


法院立案受理后,在起诉“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违法”的开庭审理过程中,盛廷律师一共提出了五项代理意见,其中在第一项代理意见“本案所诉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


盛廷律师阐述了以下观点:


本案是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将当事人所在村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故区政府是实施“城中村”改造的主体;区政府作为原批准当事人用地的政府,具有依法批准村委会收回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


村委会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其拆除宅基地上房屋的行为并不是处理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而是依据区政府作出的《关于收回XXX等九户宅基地使用权批复》开展工作的行政管理行为,行使的是一种公权力,而并非村民自治权。


本案强拆行为的实际实施主体虽然是村委会,但却是村委会依据区政府作出的批复实施的一种委托行为,且该强拆行为的实施也有助于完成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工作,从作为和目的来看,拆除行为都是基于行政管理需要而实施的行为。


因此,承担强拆房屋行为责任的应该是区政府,被诉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获胜诉判决 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该案中,法院采纳了盛廷律的代理意见,并判决:山东省潍坊市城中村改造强制拆除某合法房屋案胜诉(点击查看胜诉公告)。


在判决书中,法院阐述了如下观点:


1、从涉案拆除行为的作用和目的来看,该拆除行为是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而实施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村委会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实施土地征收的职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于集体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等情形经批准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但土地管理法并未授权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地上附着物实施强制拆除。


3、故村委会对涉案房屋实施强拆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其实施的拆除行为应当推定为区政府委托实施。因此以区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具有法律依据。


4、在既未与村民就补偿达成协议,也未遵循法定程序就补偿事宜做出处理决定的情况下,区政府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违背“有征收必有补偿”的行政原则,故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应确认违法。


结  语


提起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是房屋被强拆的被征收人维权的最重要一步。一旦政府的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那么后续:一方面被征收人可以和征收方协商谈判补偿事宜,一方面也拥有了申请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


(本文当事人为化名)


撰稿|胡拓颖

审稿|马娜

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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