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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一事一申请”,教你更好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已被浏览1646次 更新时间: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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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一事一申请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我们了解相关信息的重要途径。


有时候我们提出申请后会被政府部门以“一事一申请”为由,要求我们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这样一来一回就加长了申请时间。


那么,什么是“一事一申请”呢?法律实务中,我们又该如何的面对?



“一事一申请”的由来

为了了解“一事一申请”原则的由来,我们查询了现行国务院令第711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版),但并未查询到关于“一事一申请”原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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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往下一位阶的法律法规进行检索,我们在2010年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办发[201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发现了关于“一事一申请”原则的规定。


该意见第三条规定:明确“一事一申请”原则,具体为: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有的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受理机关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难以一一指明哪条信息不存在,哪条信息属于哪个行政机关公开,影响了办理时效。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由此可知,“一事一申请”原则,指的是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而非是说我们一份申请书只能申请一份文件。


违反“一事一申请”原则的法律后果

对于违反“一事一申请”原则应该怎么处理,国办发[201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称,受理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或对所提申请适当归并处理。


对应到国务院令第711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版)中,即该条例第三十条所称的受理机关进行指导和释明,申请人予以相关补正。


该法条具体内容为: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一事一申请”原则滥用的法律救济

“一事一申请”既然作为一个原则存在,且并未明确规定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仅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中作为对实践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提出的意见,那么该原则就有被滥用的可能。


如该原则被受理机关滥用的,则可能真的会侵害申请人的切身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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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鲁行终字第316号行政判决书中,某县政府将申请人涉及其使用土地有关的政府征地事项而提起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中涉及四项请求,该县政府要求申请人将这四项请求分开申请,这种做法明显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中“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取得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的要求相悖。


由此可以看出,“一事一申请”原则,是指一份申请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如该案例中的土地征收信息,就是一个政府信息项目,申请人虽然有四项请求但都在一个信息项目之内,并不违反“一事一申请”的原则。


需要明确的是,“一事一申请”原则的设置,是为了提高受理机关的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取得信息,而不是为了给申请人设置障碍,如在申请中,遇到滥用“一事一申请”原则的,我们也要勇于维护自己的权利。



撰稿|付顺托

审稿|渠旺鑫

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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