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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征收行为存在先征收后批准情形,征收决定程序违法
已被浏览6839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1/02/15

裁判要旨


河南省政府《2011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将本案征收行为所涉范围内的土地审批作为乡镇建设用地。但在上述批复所附征收土地明细表中,仅显示对被征收人所在的居委会的农用地等进行征收,建设用地一栏均为空白。


河南省政府《2017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所附的征收土地明细表中显示征收被征收人所在的居委会建设用地,至此才把本案被诉征收决定所指向的被征收土地完全涵盖,且该批复的内容没有在征地范围内进行张贴公告。


因此,案涉房屋在《2011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范围内属于事实不清,本案征收土地行为存在先征收后批准的情形,本案被诉的房屋征收决定程序违法。


最高院裁判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最高法行申16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小华,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杜振蒲,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素娟,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清河大道北段西侧行政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峰,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史玉魁,该县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国庆,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魏小华因诉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平舆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终319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仝蕾、审判员李小梅、审判员袁晓磊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魏小华系古槐街道办事处南陈居委会魏庄的常住居民,拥有平舆县政府颁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并建有房屋。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12〕559号《关于平舆县2011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及豫政土〔2012〕536号《关于平舆县2011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将本案征收行为所涉范围内的土地审批作为平舆县2011年度第一批、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2016年12月15日,平舆县政府发布《关于皮革园区项目区域内土地和房屋权属调查登记的通告》,决定自2016年12月15日起对皮革园区项目区域内的土地、房屋权属进行调查登记。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平舆县政府2011年乡镇建设用地的附表及附图,包括了魏小华居住的房屋。2017年4月11日,平舆县政府在古槐街道办事处南陈居委会办公室,召开了南陈居委会魏庄、河湾、陈庄房屋拆迁听证会。2017年4月25日平舆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皮革产业园区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17年5月3日,平舆县政府作出平政文〔2017〕67号《关于皮革产业园区房屋征收的决定》,并于当日在征收区域内发布了公告。该项目涉及房屋征收补偿600多户,大部分已经拆迁补偿完毕,现尚有13户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房屋没有拆除。2017年7月25日,魏小华以征收决定没有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没有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收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和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批手续。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的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12〕559号、豫政土〔2012〕536号审批文件,本案房屋征收决定所涉范围内的土地,已审批作为平舆县2011年度第一批、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平舆县政府不再另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从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平舆县政府2011年乡镇建设用地的附表及附图看,魏小华居住的房屋在其批复范围内。平舆县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征收补偿方案,在拆迁区域内进行了公告,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进行了听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后,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被征收区域内进行了公告,且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经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拆除了房屋。据此,平舆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魏小华诉称平舆县政府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收,其请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魏小华的诉讼请求。


魏小华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魏小华的房屋在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范围内。平舆县政府作出的平政文〔2017〕67号《关于皮革产业园区房屋征收的决定》,征收范围为皮革产业园区(古槐街道南陈居委会南陈、河湾、魏庄)范围内的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及其地上附属物,而根据魏小华提供的其住宅地址及一审查明事实均可以证明魏小华系古槐街道办事处南陈居委会魏庄的常住居民,并在魏庄建有房屋。魏小华上诉虽主张其房屋不在规划红线内,但该上诉主张与其诉求存在矛盾之处,如魏小华房屋不在平政文〔2017〕67号征收范围内,该征收决定并不影响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魏小华就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魏小华的房屋在魏庄,且魏庄的居民也陆续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虽然平政文〔2017〕67号征收决定的范围没有明确显示魏小华的门牌号,但依据该平政文〔2017〕67号征收决定中的征收范围可以认定包含魏小华的房屋,故魏小华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二)平舆县政府作出的平政文〔2017〕67号征收决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平舆县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征收补偿方案,并在拆迁区域内进行了公告,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进行了听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后,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被征收区域内进行了公告,该程序基本符合法律规定。综上,魏小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魏小华不服一、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河南省国土局的两份批复”不能证明再审申请人的宅基地在征收范围内。一、二审法院均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征收房屋的红线图,但被申请人没有向法院提供。即使被申请人提交了该红线图,二审也未质证。(二)一、二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法规有误。被诉征收决定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一、二审法院没有审查被诉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平舆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平舆县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规定;本案征收涉及南陈居委会整体征收拆迁,涉及人数众多,但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征收项目经过平舆县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被诉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少于30日,且没有公布征求意见和补偿方案修改的情况;被申请人没有向法院提交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的证据;被申请人没有向法院提供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被诉征收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省政府用地批复后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审批文件,但被申请人没有向法院提交。(三)被申请人的征收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超越职权。(四)河南省人民政府并未批准被申请人对涉案住宅用地(宅基地)进行征收。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书,改判平舆县政府对再审申请人宅基地上房屋征收行为违法,并责令对再审申请人足额补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要求撤销平舆县政府于2017年5月3日作出的平政文〔2017〕67号房屋征收决定,判决平舆县政府停止对其的征收行为。一、二审查明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12〕559号《关于平舆县2011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及豫政土〔2012〕536号《关于平舆县2011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将本案征收行为所涉范围内的土地审批作为平舆县2011年度第一批、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平舆县政府2011年乡镇建设用地的附表及附图,包括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房屋。根据本院组织询问双方当事人查明的情况,平舆县国土资源局2017年5月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记载:“经查阅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库显示,古槐街道办事处南陈居委会魏庄地类为村镇建设用地”。但在上述豫政土〔2012〕559号、豫政土〔2012〕536号批复所附征收土地明细表中,仅显示对再审申请人所在的南陈居委会的农用地等进行征收,建设用地一栏均为空白。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29日又作出豫政土〔2017〕948号《关于平舆县2017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该批复所附的征收土地明细表中显示征收南陈居委会建设用地34.7395公顷,至此才把本案被诉的平政文〔2017〕67号征收决定所指向的被征收土地完全涵盖,且该批复的内容没有在征地范围内进行张贴公告。因此,一、二审查明案涉房屋在豫政土〔2012〕559号、豫政土〔2012〕536号批复范围内属于事实不清,本案征收土地行为存在先征收后批准的情形,平舆县政府作出本案被诉的平政文〔2017〕67号房屋征收决定程序违法。


综上,魏小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仝  蕾

审 判 员  李小梅

审 判 员  袁晓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唐斯斯

书 记 员  王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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