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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政府和企业租地不征地?村民遇到以租代征如何维权?
已被浏览2959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1/02/13

以租代征概述定义:


以租代征是发生于农村集体土地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指的是通过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通常涉及的主体包括村民委员会、基层人民政府、租用农村土地进行建设的企业以及村民个人。


“以租代征”为什么存在?


以租代征的存在是因为其能够产生短期利益。

  • 其一对于企业而言,能够逃避农用地转用复杂的审批手续,避免此过程中产生的税费;

  • 其二对于当地政府而言,扩大建设用地的面积,进行非农建设,能够产生经济利益;

  • 最后对农民个人而言,能够获得租金,获得一定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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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征”合法吗?



一、然而,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租代征是违法的,签订的租地合同是无效的。


1、可参考2006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明令禁止以租代征行为,要求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规划、遵循相关程序,并追究实施以租代征的个人和单位的法律责任


2、我国对农用地转用的审批及用途管制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我国对土地实施用途管制,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我国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均体现了保护耕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的大方向。因此,《土地管理法》对征收集体土地严格限制,不仅需要符合公共利益这一标准,还需要符合土地规划审批程序。


对农用地转用的程序而言,基本上是由省级以上的政府进行审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是需要国务院审批的。


因此,农用地转用的审批部门层级较高、需要满足很高的标准才可批准建设用地项目的建设。对于企业或者基层政府来说,直接与农民签订租地合同较为便利,但是一定严重违法,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以租代征的实际运用


如前文所述,以租代征可能涉及四类主体:

  • 村委会、

  • 基层政府、

  • 租地的企业

  • 以及农民个人。


并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 对基层政府而言,它可以将租赁的集体土地转租给企业用于非农建设,也可以直接租赁集体土地进行工程建设,还可以作为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


  • 对村委会而言,它可以租用承包地进行建设,也可将自己的承包地自行出租;用地者也可以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合同。


但无论何种形式,以“租金”等各种名义支付给村民,并签订租赁协议就可以将其认定为以租代征,是违法的,而签订的以租代征的租地合同由于其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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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们可从一个案例中剖析以租代征


案例:该案件由河南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书军、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通许县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通许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2003年原被告签署土地租赁协议,政府以建设绿地广场的公共利益,并约定租赁期为10年,至2013年10月1日。


2015年5月20日,河南省同意征收涉案土地。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确认租赁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自然失效,确认无效无实际意义。


二审法院认为租赁合同应无效,但是租赁协议已失效、土地已被征收,因此认定无效的前提不存在且不必要,因此认定签订的行政协议违法,纠正了一审判决。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思考在于,如果租地合同已过期,村民个人是否可主张以租代征违法。该案给了我们答案,即法院依然认定以租代征行为的违法。


总结


以租代征的违法点在于规避了农用地转用程序,村民个人貌似能够从中获取利益,但仔细分析过后可得知,

  • 以租代征影响村民承包地确权,

  • 若重新恢复耕地,村民个人需支付高额的费用恢复耕地生产。

  • 另外,以租代征使村民无法享受国家减免税收的相关政策,村民无法获得长期利益。


村民若遇到以租代征的情形,

  • 可通过诉讼等程序主张租地合同无效。

  • 另外,若村委会违法出租,村民可提议召开村民会议,撤销或者变更村委会违法决定,从而维护合法权益。


撰稿:高羽/审稿:渠旺鑫/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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