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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越俎代庖签征地补偿协议的效力究竟如何呢?
已被浏览3335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1/02/13
关键词 集体土地征收

正常来说,征地补偿协议是由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协议的签订必须是被征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即便是被征收方由于各种原因不在现场,其近亲属或者其他的人替被征收方签协议,也是要在被征收方的明确授权之下,签订的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


村委会代签补偿协议,效力究竟如何呢?


在我们承办的案件中,存在着村委会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村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名签了协议,等银行卡收到征地补偿款的时候,才意识到自己被冒名签了协议。


有时候由村委会代签协议是为了提高征地拆迁的效率,征收方把总补偿款拨给村委,由村委会分配村民补偿款。如果补偿的款项公平合理,皆大欢喜。如果遇到了不合理的补偿,那村委会越俎代庖代签补偿协议的效力究竟如何呢?


答案是,村委会签订的补偿协议要看补偿款是哪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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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征收土地应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


由于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等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这一部分是直接分配给村集体。由村集体通过村民委员会讨论分配方案,讨论通过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再实施分配方案。所以,土地补偿费相关等补偿是村委会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


《宪法》第10条规定: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二、安置补偿费


这需要先看征收之后,村委会是否会组织安置被征收土地的村民。


  • 如果是由村委会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是直接支付给村委会的,那么村委会签订协议涉及安置补偿费的部分将有效;

  • 如果村委会不统一安置被征收人,那么村委会签订协议涉及安置补偿费的部分将无效。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三、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


关于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这一部分的补偿征收方应当直接分配给被征收人。


因此,有关这一部分的补偿,即便是村委会与征收部门签订了协议,也应当归于无效。


律师提醒


律师提醒您,如果村委会代签了补偿协议,并且是在您毫不知情等情况下签订的,要及时的向律师寻求专业等帮助。


撰稿|卢春燕

审稿|渠旺鑫

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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