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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拟出新规:“成片土地征收开发”未经农民同意不得开展!
已被浏览2532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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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自然资源部在其网站公布了“关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成片开发”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就《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问题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其中拟规定,未经农民同意,不得开展“成片开发”。


为何出台“成片开发”标准


今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


《土地管理法》首次通过列举方式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明确:军事和外交,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科技、教育等社会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确属必需的,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同时,考虑到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的时期,为了满足城市发展用地需求,在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符合条件的“成片开发”建设可以征收土地。


然而,何为“连片开发”,《土地管理法》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


比如成片开发商品房小区、高档别墅区、旅游度假区等算不算“成片开发”?如果涵盖内容过于宽泛,建景区、建商业设施、建各类园区都被纳入所谓的“连片开发”,将会导致45条列举的“公共利益需要”的规定事实上被废止。


《“成片开发”标准》对于何为“成片开发”进行了界定,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成片开发公益性用地比例不得低于40%


《“成片开发”标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包括土地位置、面积、范围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情况,“成片开发”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特别强调,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不低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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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农民同意不得开展“成片开发”


《“成片开发”标准》要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充分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成片开发”标准》还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经济、法律、产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结论应当作为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重要依据。


明确四种情形不得进行“成片开发”


《“成片开发”标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二)市县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的;


(三)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


(四)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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