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的发展,智能手机的普及,村民素质的普遍提高,一些黑暗的见不得光的角落得到了曝光,个别村支书作为小官巨贪的典型被披露,而征地补偿款作为一个惹人羡的大蛋糕则成为了魔爪的吸附地。
一些村委会一方面控制着官方信息,一方面拿捏着村民怕官的心里,还牢牢咬住村民不懂法的硬伤,甚至做出了随便找个名头就征地的奇闻。
村民被占土地或是被贪墨了补偿款亦或是迟迟不下发补偿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倾诉无门的村民作出极端事件的案例也常见诸报端,靠地为生的农民,一分一毫都是血汗钱,怎样通过正当渠道维权,怎样把罪恶的源头送上法庭的被告席呢?这是农民非常关心的问题,也是中国法治在慢慢向前推动的助力。
村委会是不是“官”
很多农民在有了想把村委会告上法庭的决心后,等到实施的时候,却被告知村委会并不是官,问这个问那个连连遭遇“踢皮球”,村民朋友有了第一个疑问:村委会是政府机关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因此,村委会不是政府机关。
哪些情况下,村委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村委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可以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两个例子
例一:
虽然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府机关,但在一定条件下,村民委员会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
村民委员会依法在宅基地用地申请审批程序中具有一定的法定职权,属于行政法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村民向其提出申请未获受理时,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其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例二:
在征收拆迁领域,判断村委会是否接受行政机关委托,一般以书面文件为准,确有证据能够证明行政机关通过召开会议并有会议纪要记载等方式委托的,也应当视为行政机关的行为。
民事诉讼或者举报
法律上,村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可在现实生活中,村委会太像“官”了,很多当事人在面对村委会的不公时,一把鼻涕一把泪,求告无门无计可施。
如果案件实在复杂或是理不清相关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自治权的决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或者向乡镇政府举报,由乡镇政府依法行使监督权,责令其纠正。
撰稿|苗盼盼
审稿|吴。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