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一十八,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118征收土地、房屋及其补偿发放属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系征收中形成,与拆迁户有利害关系,应予公开。
标签:信息公开|征收|补偿
案情简介:2013年9月27日,程某房屋被强制拆除。2013年11月28日,程某向某市政府申请书面公开土地征收批复及相关文件。法定期限内,市政府未予答复。程某遂诉请法院判定市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
法院认为: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下列内容:第(三)项“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
2、本案中,程某申请公开的信息系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征收、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过程中形成,本应属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且原告作为拆迁户,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被告依法有受理原告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答复的法定职责。故判定市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
实务要点: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系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征收、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过程中形成,应予主动公开。
案例索引: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银行初字第4号“程某与某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见《程金萍与银川市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政一审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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