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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在征地拆迁中的“三种行为”不合法
已被浏览65485次 更新时间: 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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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村在拆迁,天天都是村委会的干部来找我们谈判,说村里征地是服务发展大局,要我们有大局意识。

可是村里征地后并不是村里用,是给开发商盖房子。村委会有权征收我们的土地吗?”

在农村,由村委会出面进行“征地”的不在少数。那么村委会在征收拆迁中究竟扮演着什么角色?它的哪些行为是不合法的?今天我们来捋一捋。

 

村委会无权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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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归村集体所有,如果要征收土地,那么征收土地的受益也应该归村集体所有,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它应该代表村民的利益。


但是,在很多征收拆迁中,村委会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大部分农村征收拆迁中,村民实际接触的具体经办人员都是村委会人员。这些人常常不仅没有代表村民利益,反而站到了村民的对立面。


那么村委会有权征收土地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征收拆迁的审批和实施主体只有两个,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因此不难发现,不要说村委会,即便是市县级政府都没有征收土地的权力。


实践中,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常常配合征收拆迁部门,以做好沟通交流和管理的工作,并不具有征收土地、实施拆迁的权力。


一些地方村委会成为了征收拆迁的主要力量,有利益的勾兑的原因,使得村委会拆迁意愿强烈,也有上级政府为政绩而层层施压施压的原因,更有部分政府部门以“权力下放”来规避法律风险。

 

村委会权代表村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一般征收土地都要对村民进行补偿安置,补偿是对财产的补偿,安置是对未来生活的安排。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从上述规定可知:


  • 征地补偿中的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都是归于或用于被征地农民的。

  • 土地补偿费部分不是直接发放给被征收村民,而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再由村委会根据法律规定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分配方案并予以实施。

  • 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因此,补偿安置协议涉及村民的重大利益,应该由被征收村民本人在自愿、公平的前提下,与征收部门签订。

 


村委会不能随意截留土地补偿收益


由于土地补偿款归村集体所有,因此一般征收方都是将这部分费用打入村集体账户,再由村里分配给村民。


这期间,村委会常常进行一部分截留,一些地方截留很随意,甚至不给村民分配。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从上述规定可知:


  •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涉及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公共部分土地和房屋的补偿,虽然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这并不是意味着村民委员会可以对补偿款随意分配,而是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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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的上述行为都是不合法的,如果村委会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者要求法院确认无效,并由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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