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农民朋友难免遇到各种对宅基地相关的疑问,本文对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进行了整理,从宅基地基本知识、宅基地取得、宅基地利用、宅基地流转、宅基地退出、宅基地监督管理六个部分解答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60问。
一、宅基地基本知识
1 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用于修建住宅。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宅基地一般不能被单独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2 农村宅基地的土地分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土地分类的方法不同。
按土地所有制性质和用途划分,所有制性质上,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途上,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其中,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按土地利用现状划分,土地进一步分为耕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其他土地等12类。其中,农村宅基地属于住宅用地,农村道路占地属于交通运输用地。
3 农村宅基地的归属?
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4 谁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
可以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有四类: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村、村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乡(镇)政府(代管)。
相关规定见:《民法典》第262条;原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原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
5 什么是“一户一宅”原则?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取得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一户一宅”原则针对的是宅基地的取得这一个环节。村民只能从村集体无偿分得一处符合标准的宅基地,之后如果把住房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流转给别人,则不能再申请宅基地。
6 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基本特征?
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有4个基本特征: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面积;无偿取得、长期占有;规划管控、内部流转。
7 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的基本内容?
现行宅基地产权制度的基本内容:农民集体拥有宅基地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农户具有分配宅基地的资格。
8 农房与商品房的区别?
有四个方面的不同:
(1)土地性质不同:前者是集体所有土地,后者是国有建设用地。
(2)取得方式不同:前者只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申请取得宅基地建房,后者由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建设。
(3)土地使用年限不同:前者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具体规定期限;后者用地的使用年限一般是70年,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4)交易条件不同:前者处于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阶段,限制多,交易有限;后者交易自由,可出售、租赁和抵押。
9 农村宅基地有哪些法律政策规定?
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
《宪法》 《土地管理法》 《民法典》 《城乡规划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政策文件主要有:
相关的中央1号文件: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国发〔1990〕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
《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2010年被国土资发〔2010〕190号文件修订)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10 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发展演变?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演变,以改革开放、物权法颁布、土地管理法修订为标志,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49年至1978年,集体所有制逐步建立。规定了农民宅基地所有权;规定了宅基地归生产队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第二阶段是1978年至2007年,宅基地严格管理阶段。规定了“一户一宅、限定面积”;首次禁止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行为。
第三阶段是2007年至2018年,改革赋权扩能阶段。出台物权法,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第四阶段是2019年以来,宅基地规范管理阶段。明确一户一宅、户有所居的宅基地分配制度;明确宅基地可以依法自愿有偿退出,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11 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
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是指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2014年全国部署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15年启动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全国共33个试点县。
12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
2019年,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取得的成熟经验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得到体现。但由于试点的时间短、内容不足、覆盖面小,改革探索还不够充分,宅基地制度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依然存在。
2020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经中央审定后将部署开展。
13 什么是农村“两权”抵押试点?
农村“两权”抵押试点是指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14 宅基地“三权分置”指什么?
是指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二、宅基地取得
15 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村民有这些情况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注意,各地区对农户申请宅基地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应同时满足其他条件要求。
16 宅基地面积的审批标准?
具体面积由各省区市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
(1)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2)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17 农村宅基地由谁来审批?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明确,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18 农村宅基地申请的审批程序?
农村宅基地分配实行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包括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村级组织开展材料审核、乡镇部门审查、乡镇政府审批、发放宅基地批准书等环节。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19 农民建房能否使用农用地?
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农民建房可以使用农用地,但要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20 转让宅基地后还可以再申请吗?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2 进城落户后能否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
进城落户的农民可以依法保留其原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应予以确权登记。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规定,不能强迫进城落户农民放弃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23 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可以继承吗?
农村宅基地一般不能被单独继承,农房可以依法继承。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分离,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户。
24 什么是“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
“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是物权权利归属的凭证。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的规定,将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实行统一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后,统一颁发 “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25 宅基地确权发证有什么好处?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规定:
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
凡是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
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26 办“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3)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而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2)依法继承的材料;
(3)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4)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5)其他必要材料。
27 历史形成的超标占用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且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28 怎样认定村民“一户一宅”?
原则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独立作为特殊村民“户”对待:
(1)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2)未婚但年龄已满二十周岁且已单独居住生活的;
(3)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
(4)通过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件进行登记。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申请确权登记。
29 村民“一户多宅”问题怎样处理?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除“一户一宅”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一些特殊情况除外)。对多占的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30 哪些情况下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的;
(4)宅基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6)农村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建设的;
(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不予确权的。
31 是不是所有的宅基地都要发证?
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办理登记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准办理。
无论是村委会分配、继承、赠与、分户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只要是空闲地或房屋建设未竣工的,都不准发证。
32 “小产权房”可以发证吗?
小产权房是指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及附属配套设施。没有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属于违规违法用地,不能发证。
33 新农村建设分配的宅基地能否发证?
新农村建设是在原旧村址上实施新村建设,且占用的土地是原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办理宅基地申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在耕地进行新农村建设的,如果已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用手续的,可以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否则不准办理登记手续。
三、宅基地利用
34 闲置宅基地和住宅盘活利用的方式?
一是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
二是利用闲置住宅发展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三是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规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
35 闲置宅基地和住宅盘活利用的主体?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二是返乡人员。支持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项目。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三是社会企业。引导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企业有序参与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
36 鼓励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支持政策?
一是资金奖励和补助。统筹安排相关资金,用于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奖励、补助等。
二是金融创新支持盘活利用项目。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农村闲置宅基地和住宅盘活利用项目。推动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为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提供支持。
三是资源项目社会推介。结合乡村旅游大会、农业嘉年华、农博会等活动,向社会推介农村闲置宅基地和住宅资源。
37 如何依法规范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行为?
进一步加强宅基地管理,对利用方式、经营产业、租赁期限、流转对象等进行规范,防止侵占耕地、大拆大建、违规开发。
要坚决守住法律和政策底线,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38 发展民宿利用农民农宅(房)有什么规定?
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主人参与接待,为旅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分为城镇民宿和乡村民宿。
旅游民宿的经营场地应符合本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包括现行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所在地民宿发展有关规划。经营民宿应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等有关规定与要求,取得当地政府要求的相关证照。
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39 如何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40 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可以抵押吗?
除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地区外,其它地方农村宅基地和农房不能抵押。
四、宅基地流转
41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
包括转让和出租。
42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须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且受让人须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宅基地转让做出其他条件要求的,须同时满足规定要求。
43 城镇居民能否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不能。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44 农房出租的最长年限是多少?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五、宅基地退出
45 村集体可以收回农民宅基地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集体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集体收回宅地基使用权,并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6)在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权证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由集体收回使用权;
(7)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46 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规定?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47 农民退出宅基地的程序?
农民退出宅基地主要包括以下步骤:农户提交书面申请、村审核、专业机构评估价值、农户与村集体签订协议、农户获得补偿、县级主管部门变更登记。
48 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后还可以再申请吗?
从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的情况看,部分试点地区区分宅基地退出情况,确定能否继续申请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是完全退出。自愿有偿退出合法占用宅基地,且不再保留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资格的,不能再申请。该情形下,农户一般能获得完整补偿。
二是部分退出。退出合法占有的宅基地但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资格的,在约定期限内如有需要可以再申请。该情形下,农户可获得的退出补偿较少。
三是违法占用宅基地退出。对农民违法违规超占、多占的宅基地,各地一般采用无偿退出方式,退出后不能再申请。
49 农民退出的宅基地如何利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提出,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对退出的宅基地进行土地综合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
50 农村宅基地征收如何补偿?
对宅基地征收,《物权法》、《土地管理法》都作了明确规定。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51 如何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用地。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
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六、宅基地监督管理
52 农业农村部关于宅基地的职能?
农业农村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起草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及政策,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53 农业农村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职责分工?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土地整理复垦、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拟订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等工作。
54 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工作机制?
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是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
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县乡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
55 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三到场”?
“三到场”是指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和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
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56 村级组织在宅基地日常管理中作用?
农村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行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
村级组织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要健全完善本村宅基地民主管理办法,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依法管好用好宅基地。
在申请审批过程中,负责初步审核并全程参与落实“三到场”要求,重点参与乡镇政府组织的现场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农户建房完工后,参与乡镇政府组织的验收环节,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
57 如何化解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
“一户多宅”、面积超标等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成因复杂,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要因地制宜,对照法律和政策进行分类认定,妥善处置。
一是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等工作,开展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掌握基本情况。
二是结合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按照不同时期的法律和政策,分类处理。
三是结合实施村庄规划、新农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对多占、超占、乱占宅基地等按照规划进行逐步调整。
四是引导村级通过民主协商和村民自治,化解一部分遗留问题。
五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58 农民非法占地建房的法律责任?
对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59 查处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的执法程序?
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行政执法中,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首先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履行监督检查权;第二是责令限期拆除,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违法行为继续,按第八十三条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60 农村宅基地纠纷的化解途径?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宅基地纠纷还可通过人民调解解决。
撰稿|胡拓颖
审稿|吴。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