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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村土地流转新规,对强迫土地流转说不
已被浏览6354次 更新时间: 2021/02/05
关键词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对2005年颁布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这个《办法》对农民有什么影响?我们今天详细解读。


弄清楚三个概念


农村营土地权流转有三方当事人,分别为农民集体、农户家庭和经营权受让方,三方分别对应的权利是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权和受让方的土地经营权。


依据

第二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农民自主决定是否流转


村支书把地都回收到他自己手里了,类似半强制。他对百姓的说的口号就是租期到了,国家不续租,回收。有农民反映自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在新《办法》里明确,农民自主决定是否流转土地。除了上述第二条外,还有

第六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 



严防耕地“非农化”“非粮化”


粮食安全是国家的底线,18亿亩耕地的红线要严守。因此,国家去年连续三次发布相关文件,严防耕地“非农化”“非粮化”。

对于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其进行开发建设的冲动是很大的,因此,《办法》再次强调,要严防耕地“非农化”“非粮化”


第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十一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种田.jpg

流转合同将有示范文本


很多农民朋友都会说,我们也不懂法律,村支书来让签字就签了,合同里写的啥我们也不懂。那么这个问题也将得到有效解决,农民可以按照示范文本签约,避免被坑。《办法》对流转合同的形式和内容都进行了明确,要求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只有一种例外,就是交给他人代耕且不超过一年的。


第十七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十)违约责任。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特定情形下农民有权收回土地

土地交给受让方后,农民乃至农民集体就失去了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权,受让方有经营土地的自主权,但是这种自主权是受限制的。一旦获得经营权一方出现特定情形,承包方也就是农户有权解除双方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二十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当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已经非常普遍,农民朋友一定要学好法律,弄懂合同相关条款,避免被设套,如果对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可以联系我们的律师,我们将倾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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