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村,有很多村民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建设生态旅游休闲度假区,用于从事建设庄园、养殖厂、农家乐等经营活动,不料建筑物占用了河道,这一行为是否合法?
事实上,在我国,在河道范围内建造的建筑物有严格的限制。
河北承德的贺先生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该村河套地用于建设养殖厂,租期五十年。
然而租期还未到期,区政府指挥部却向贺先生下达了《清障令》,称开展河道整治专项行动,要对河道及水域沿线管理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行洪障碍物、农作物等进行全面拆除清理。几个月后,贺先生的养殖厂即被拆除。
如何认定行洪障碍物?
贺先生的养殖厂被认定为行洪障碍物。行洪障碍物如何认定?往往是河道类案件最重要的争议焦点,决定了这类案件的走向。
政府在决定强拆房屋前,要先做一件事——认定河道内建造的房屋是否系行洪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的。
因此,在河道范围内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或建造相关建筑物的,应提供证据证明已取得河道主管机关及有关部门的批准。
也就是说,行洪障碍物就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林木、高秆作物及各类活动的统称
被认定为行洪障碍物之后有何处罚呢?
上文已提到,如何认定行洪障碍物的问题,当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行洪障碍物时,有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也就是说,本着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在被认定为行洪障碍物之后,需及时拆除相关建筑物,恢复原状,疏畅行洪,稳定河势,若在法定期限内未恢复原状,保持行洪畅通,将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强行拆除,拆除费用自行承担,并被处以罚款。
作者:高菱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