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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法出台: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已被浏览65047次 更新时间: 2021/05/31
关键词 合村并居
2020年山东的“合村并居”强制拆迁现象曾引发热议。


当时山东多地进行“合村并居”试点,拆除农民住房、合并原有村庄,“强力推进”拆迁工作,对村民“威逼利诱”、“逼农民上楼”……一时间引发争议,舆论轩然。此后,一项农民权益保障的共识逐渐为大众所知:不应违背农民意愿,强制农民上楼


时隔一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将正式施行。新法出台,对农民的这项权益保障作了明文规定。


上不上楼?农民说了才算


“合村并居”一词火起来,有原因。


近年来,随着大量农民进城务工、买房定居,以及农二代的求学入城,农村出现了不少空心村、无人村,老破乱的故居旧宅缺乏维护、风雨飘摇,一定程度造成了土地资源的大量浪费与安全隐患。


如此看来,“合村并居”似乎是大势所趋,因为“空心化”的村庄终究会消失,农村城市化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选择。


但是,“合村并居”应当是一个自然演变的历史进程,而不是强制性的“大拆大建”、违背意愿的“强迫上楼”。


去年引发民意反弹的山东“合村并居”试点,正是因为不区分实际情况、不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强力推进、强令上楼,拆迁工作急于求成,后续政策却跟不上,一些农民房屋被拆后,住在临时搭建的板房里;一些农民虽然上了楼,但干的还是地里的活,在田边搭窝棚;一些原本各有所居的农民被安置在一套房里,婆媳矛盾、翁婿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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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村并居”改变的是农民一朝一夕的生活。作为农村这片广阔天地的主人,农民有自己的理性,他们会权衡其中的利益得失,自己决定进城还是不进城、上楼还是不上楼。


因此,新出台的乡村振兴法反复强调“尊重农民意愿”,将选择权交给农民自己。


明文规定保障农民权益


乡村振兴法将维护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摆在突出位置、贯穿法律始终,各项决策都以保障农民利益为出发点和最终目标,真正使农民成为乡村振兴的参与者、支持者和受益者。


乡村振兴法第四条规定,实施乡村振兴的五项原则之一是: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乡村振兴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要优化乡村发展布局,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因地制宜安排村庄布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正式立法!村庄规划来了


该不该合村并居,要不要农民上楼,说到底是乡村规划发展的问题。


乡村规划是乡村建设的施工图,要坚持规划先行,先规划后建设。动辄“挖掘机进场”,动辄“强行拆房搬迁”,是不可取的。规划先行,才能更合理、更有效地利用好土地资源、保护好农村环境。


新出台的乡村振兴法明确了乡村规划要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进行。


乡村建设是为农民而建,要因地制宜、稳扎稳打,不刮风搞运动;要立足现有基础、现有实际,保留乡村特色风貌,不能搞大拆大建。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上楼,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


近些年,华西村、西辛庄村等名村通过并村上楼,用挤出的土地发展工业和现代农业,实现了工业兴村、农业富村,让农民过上了城市的生活,赢得了民心民意,也树立了乡村建设的样板。


但同时要注意,中国幅员辽阔,各地农村千差万别,并非所有的农村都适合“学样板”,搞一样的发展模式。而是要遵循村庄自身发展规律,走符合农村实际的路子,以充分考虑原住居民生活形态和传统延续、充分尊重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意愿应为前置条件。


总而言之,农民是乡村振兴的实施主体和受益主体,各项决策都以保障农民利益为出发点和最终目标。农民是主体,农民是核心,农民的意愿不能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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