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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撤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决议?筹备组解散后谁是适格被告?(续《筹备组诉讼主体资格(二)民事篇》)
已被浏览2555次 更新时间: 2021/07/02
关键词

上篇文章中我们指出,结合目前的判例来说,认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不能成为民事诉讼主体的可能性较高。


那么在筹备组完成工作解散后,如何撤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决议?谁又是适格被告呢?


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是撤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决议的适格被告。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备案:(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管理规约;(四)业主委员会首次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五)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单、基本情况。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解散筹备组。


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持相关材料向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其完整的承接了筹备组在工作中的文件和记录,并且在实践中往往筹备组的部分人员会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从这个方面讲,业主委员会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情况最为了解,所以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撤销权纠纷的被告,最为合适。


以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例证明了这一问题。


本案例案号为(2019)京02民终1271号,为保护他人隐私,本案件中所有当事人姓名、名称均已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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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范XX系XXX大厦小区业主。2016年10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XXX街道办事处对XXX大厦业委会进行了备案。备案表显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8月8日至2016年10月7日,选举了以陈X为主任的新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备案单位意见为:该业主委员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和形成决定的法定要求,符合备案条件,现予以备案。范XX主张XXX大厦业委会的选举过程未依法进行,但未向法院提交选举过程违法的具体证据材料。


庭审中,XXX大厦业委会就XXX大厦首次业主大会的发起、筹备、召开等流程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显示经XXX大厦业主申请,XXX街道办事处同意该大厦发起筹备业主大会。2016年5月27日,XXX街道办事处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指定张XX担任XXX大厦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长,协助、指导XXX大厦业主大会成立相关事宜。后张XX通过招募公告及发送邀请函方式招募筹备组成员并向XXX街道办事处申请确认并予以公示。2016年6月3日,XXX街道办事处公布《XXX大厦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名单》,自公布之日XXX大厦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下称业主大会筹备组)正式成立。后业主大会筹备组完成了此次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2016年8月8日至10月7日期间,XXX大厦小区业主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业主大会并形成决议,通过《XXX大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XXX大厦管理规约》,选举产生了XXX大厦业委会。2016年10月9日,《XXX大厦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公告》予以公示。


XXX大厦业委会还向法院提交了相关公示照片,主张在XXX大厦物业管理区域内对相关流程及决议进行了公示,范XX不认可,但未就此提交相反证据。范XX认为相关材料中张XX签字存在笔迹不一致情况,要求对张XX笔迹进行鉴定,经法院与张婉玉本人核实,张XX告知所有过程其本人均亲自参与并签名。范XX要求XXX大厦业委会出示选票,该业委会陈述相应选票在筹备组保管,不在业委会处,未向法院提交。范XX认为XXX大厦业委会未能提交票箱核验选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关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撤销权是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小区业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撤销权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因内容或程序违法而损害业主利益。本案中,范XX作为业主享有业主撤销权,其于2017年9月29日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主张权利,XXX大厦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为2017年10月7日,故范XX的起诉并未超出一年的除斥期间。根据本案查明情况,XXX大厦此次业主大会的召开系在XXX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亦因符合规定进行了备案,XXX亦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该次选举存在程序违法情况。人民法院对于选票不负有实质审查义务,范XX主张选举程序违法,选票造假,其应就其主张进行举证,但范XX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在范XX未就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情况下,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范XX要求撤销2016年10月7日北京市丰台区XXX大厦业主大会会议作出成立XXX业主委员会的决议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故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XXX大厦业主大会关于成立XXX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是否程序违法及该项决议是否侵犯了范XX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例评析】


从该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出,撤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决议的适合民事被告主体,应当是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


【结语和建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作为临时性筹备组织,往往不能作为适合的民事主体,而业主委员会成为该诉讼的被告,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与业主委员会密切相关。


业主委员会应当谨慎应对该诉讼,如果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决议被撤销,业主委员会存续的根基,也会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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