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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行政处罚法》明确“违法所得”
已被浏览2380次 更新时间: 2021/08/18
关键词 行政处罚

我国现行《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颁发,分别于2007年和2017年进行过小范围修订。2021年1月22日,经历第三次修订的“大改”《行政处罚法》进入人们视野,全面进行公布,并于2021年7月15日实施。


新修《行政处罚法》一改过去的诸多缺项,新增22条,颇具亮点和实用性。本文着重就其明确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进行规定的法律效力进行阐述。


“没收违法所得”是作为行政处罚种类之一,也是法律条文中常见的财产处罚之一。然而在过去的行政法规定中,何为“违法所得”,其范围如何确定,却没有统一规范的标准,执法实践中很难操作和掌握,各地各部门也是做法不一。这也就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了部分行政处罚的效力和公信力,为依法治国创设了障碍。新修的《行政处罚法》正视了这一问题,明确了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进行规定的法律效力。大大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效力和准度,完善了公平机制。


由于违法所得确定没有统一标准,各个规定之间存在分歧,分歧的重点是违法所得是否包括违法行为成本,即违法所得是全部经营额还是营利额?有些将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额确定为违法所得,如《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系指违反《食品卫生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有些规定违法所得要扣除违法行为的成本或合理支出,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从现行规定看,是否包括成本似乎是界定违法所得的唯一内容。

违法所得.png

在新修《行政处罚法》少数主管部门和地方经过长期的总结摸索,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违法所得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卫生部于1997年颁布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对违法所作得了概括规定。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07年3月1日实施的《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对违法所得计算作了规定。这些总结性和实验摸索性的规章制度,在长期的使用中也确实获得了很好的反响。但是此类部门规章是否有权对违法所得进行界定,也存在争议。


于是到了2020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对《行政处罚法》进行第三次修订,将这一适用的经验增入新修的《行政处罚法》,明确了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进行规定的法律效力。将这一争议彻底搁置,承认了部门法对违法所得界定的权利和效力。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规则:

一是对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规则作出例外规定,行政机关执行该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地方立法甚至规范性文件作出的例外性规定,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单行法律规范如果未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这一法律责任条款的,但客观上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所得的,行政机关适用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是没收违法所得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具体数额,以确保后续执行,也便于人民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存在多计算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变更,也可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如果存在少计算的情形,基于禁止不利变更的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这也将大大的提高了在司法实践中效率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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