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述】
马先生等三人为陕西省某区某村村民,分别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宅基地地上范围内建有房屋。
2019年12月,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以下简称《出让公告》)。2020年7月,陕西省人民政府作出陕政土批《关于该区2019年度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使用国有土地的批复》,同意将该村等集体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
2020年7月,马先生从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马先生等申请土地出让信息公开的回复》中了解到,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了涉案被诉的《出让公告》,将位于本村土地以现状出让给某投资有限公司。马先生认为出让行为侵害了自己合法的土地使用权,遂带领其他两位邻居一起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点法律分析】
一、争议焦点
农村集体土地是否可以直接挂牌出让?
二、法律解读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定义
我们要先了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二)何种类型的土地可以出让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出让程序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国有土地才是土地出让的对象,且要遵循一定程序才可进行,农村集体土地是不得出让的。
三、本案结论
在本案中,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出让公告》的时间是2019年12月,但在2020年7月,陕西省人民政府才作出陕政土批《关于该区2019年度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使用国有土地的批复》,同意将该村等集体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从上述时间点来看,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作出《出让公告》时,涉案地块仍属于集体土地而并非国有,明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在作出《出让公告》时,也并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程序严重违法。
因此,由于涉案土地并不具备案出让条件,作出《出让公告》在事实和程序上都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